TDR通案冤獄侵害人權 律師怒嗆陳椒華與金管會「戕害人權」

TDR通案冤獄侵害人權,律師怒嗆陳椒華與金管會「戕害人權」。(戴志揚翻攝)

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上,一直以來諸多爭議,也因立法不夠明確,以致冤獄四起,被法界質疑有戕害人權等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對此日前召開公聽會,但金管會仍表示,「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說法,與立院未達成共識。但立委陳椒華卻與金管會沆聶一氣反對,律師林柏男爲此怒嗆陳,本身不懂法律,卻在修正案中指鹿爲馬,選擇忽略包括前金管會主委陳沖在內等多名專家教授的專業見解,法律有疏漏、行政公告不確實,立委的職責應該要讓法律更明確纔對,不是跟官員瞎攪和。」

林柏男強調,因爲「臺灣存託憑證」(TDR),到底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造成多起冤獄並有戕害人權等爭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也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是否該修法舉行公聽會,但金管會似乎睜眼說瞎話,仍堅持不修法,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甚至與金管會沆聶一氣,指立委余天推動修法是爲了維護金融重犯而「量身訂做」的個案修法,身爲律師,他不禁要問,「法律有疏漏、行政公告不確實,立委的職責應該要讓法律更明確纔對,怎麼會與官員一起胡搞?」

林柏男表示,他要告訴陳椒華委員,1987年,臺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爲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佈第900號公告,意即外國有價證券進入臺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我國投資人。

而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爲「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重點是,發佈第900號公告時,臺灣還沒有TDR存在,所以TDR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覈定的範圍內,並無覈定TDR爲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林柏男更強調,他要告訴陳椒華委員一件事,臺灣首宗TDR「福雷電子」,是在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佈,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發生的事?「難不成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林柏男說,金管會態度強硬,還主張「「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說法,爲了掩飾自己疏漏,未公告TDR爲《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的缺失,不惜動用各種國家資源,指鹿爲馬,僅憑動員戡亂時期的一紙錯誤公文,硬指有規範10多年後纔出現的TDR違反《證交法》,陳椒華身爲立委,不但不爲人民把關修法,竟還反指余天是爲經濟重犯護航,過去已經有三名當事人因爲投資TDR,卻因立法條文內容不明確而遭刑期加身,豈是妳如今一句「爲個案量身打造」就能輕輕帶過?

林柏男也質疑,陳椒華身爲專業的環保立委,長期致力環保運動的精神令人讚賞,但她選擇忽略包括前金管會主委陳沖在內等多名專家教授的專業見解,就與金管會同一陣線,將法律與公權力行使的正確性擺在第二位,任憑金管會如此侵害人權的解釋,她竟也甘願自廢武功,拒履行立委本應將法律修改的更加完善的天職。

「司法是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本該隨社會經濟等脈動,並配合國際趨勢進行滾動式修正,使法律條文符合最新的社會經濟實況,同時避免各種因法律規範的不夠明確所造成的人權侵害,當法律缺乏明確性時,政府就有空間上下其手,並透過寬鬆解釋,恣意侵害人民權利,因此林柏男誠心呼籲,請陳椒華懸崖勒馬,秉持良心做一個稱職的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