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準了 信合社信託賣基金上路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爲進一步深化信用合作社對社區民衆經營金管會今(25)日宣佈,合社可以信託方式辦理基金銷售作業,不同於與過去代理的方式,採信託方式後,不僅民衆申購基金時的作業將可大幅減簡化,且過去須需逐筆匯款程序也將省去,目前已有4家信合社有意以信託架構銷售基金,分別爲淡水一信、高雄三信、彰化六信以及花蓮二信。

金管會表示,信合社屬銀行業,且信合社是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務機構,因此,信合社與銀行相同,得經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並適用信託業法相關規定,開放信合社兼營信託業務,其業務範圍爲辦理「以自己名義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即以信託方式銷售基金。

不過,信合社以信託方式銷售基金須符合資本適足8%以上、提足備抵呆帳1%,以及無虧損及累積虧損、無違法情事資格條件,以及應按信託財產總金額千分之一及500萬元孰高提存賠償準備金,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國內有28家信合社,共283個據點,有5家信合社備抵呆帳提存不足1%。

金管會強調,信合社以信託方式銷售基金,投資人除了可受到信託破產隔離的保護外,民衆申購商品時的作業程序亦可大幅簡化,免除依不同基金公司填制各種申購表格並需逐筆匯款的程序,改由信合社直接以自己名義爲投資人申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