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發債鬆綁 明年元旦上路
據銀行局統計,2020年共有九家金控申請發債,發行金額1,405億元;2021年則有八家金控發債、金額共638億元;今年至11月底止已有五家金控申請發債案,金額共284億元。
童政彰表示,爲提升金融控股公司資金運用之彈性及效率,併兼顧投資人權益,此次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調整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及準駁程序。
童政彰表示,預告期間外界建議,有些條件原本是「應報央行」,但央行反映可直接寫明要遵循哪些規範即可。因此第五條明訂以外幣計價者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爲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童政彰指出,銀行發債可用作放款來源等資金運用,且髮長天期次順位債券亦可強化銀行資本適足率,因此銀行自2001年發債就已採總括申報、分次或循環運用,但金控目前發債仍是逐次申報,且當次用完,2021年有金控建議比照銀行,讓金控發債亦採總括申報、分次發行。
童政彰表示,此次修法後,允許金控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未涉股權的公司債」,可在單一窗口向銀行局申請即可,12個營業日若銀行局沒有意見,就覈准,金控取得發債額度後,這次亦放行二年內執行即可,不用再逐次申請發債。而「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則維持現行單一窗口受理之作業方式,向證期局遞件申請,同時副知銀行局。
童政彰表示,金控發債主要用在增資子公司、調度資金或轉投資等,過去金控要發現金股利時,可能發行商業本票籌資,這次放寬可總括申報一個發債量,在二年內分次發行,未來可讓金控視市場及利率情況,決定最佳發債時機,且可在發放現金股利時,靈活決定要發債還是以商業本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