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日核災美乃滋 太冠公司抗罰敗訴

太冠公司2014年間,進口日本災區美乃滋卻標示不實,遭衛福部食藥署開罰120萬元,太冠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5)日認定開罰有理判太冠敗訴。本案可上訴。

太冠公司另被控進口納豆產品使用核災醬油包案,食藥署去年也開罰100萬元;太冠公司涉犯刑責部分,目前正由臺北地檢署偵辦中。

日本東北地震5年前引發福島核災,臺灣隨即禁止日本福島、羣馬櫪木茨城、千葉等5縣巿食品輸臺。2015年3月間,食藥署查獲太冠公司在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間申請輸入「美乃滋300g」等40項產品,但申報製造廠地與食品實際產地不符,隱瞞實際產地爲核災區,卻申報爲東京兵庫等地,依每項裁罰3萬元,共開罰120萬元。太冠公司不服食藥署處罰,訴願駁回後打行政訴訟抗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太冠公司雖有自由選擇進口產品品項權利,但也必須遵守法規及顧及消費者權益,在知悉日本出口廠商拒絕提供實際製造地點時,仍可採取商請第三方提供公正證明、實際訪查製造廠或自產品包裝上的固有記號直接查知產地資訊,明顯怠於查證申請進口產品的實際製造地點,不能以不知產地卸責,食藥署處罰有理,判太冠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