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醫生刊登醫療廣告違憲立即失效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曝光

醫美診所醫師黃仲立8年前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被衛生單位裁罰5萬元,而提行政訴訟抗罰。示意圖/ingimage

醫美診所醫師黃仲立8年前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被衛生單位裁罰5萬元,而提行政訴訟抗罰,承審法官認爲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認爲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判決違憲並即日起失效。

憲法法庭認爲,醫療法相關規定主要是避免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造成管理上的困難,也避免不當廣告而維護國民健康,立法目的並沒有牴觸憲法,但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與欲達成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

憲法法庭指出,醫療行爲是十分複雜而專業的業務,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爲落實病患自主權,禁止醫師爲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維護國民健康。

再者,我國醫療法自1943年至1986年均准許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期間已歷經40餘年,未見衛生福利機關提出資料,推論一旦准許醫師爲醫療廣告,必會做出不當醫療廣告。

至於立法者以醫師原則上應於醫療機構執業,作爲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理由,但憲法法庭認爲,醫師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在醫療機構外執行業務,更不是隻能在同一醫療機構執業,因此醫師能否自主刊登醫療廣告,與醫療機構能否做醫療廣告,分屬二事。

憲法法庭指出,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不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不符,即日起立即失效,因此醫療機構、醫師均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不包括其他機構、醫事人員或一般人民等。至於醫師所做的醫療廣告,在相關法令修正前,仍應依現行法規定,與醫療機構同受管制。

黃仲立2015年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95%的客人覺得療程是有效的」、「許多禿頭,掉髮的問題我們也利用PRP迎刃而解」、「今年我們更是引進最新的水光槍多合一療法」等內容,被臺北市衛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裁罰5萬元。

黃提行政訴訟救濟,時任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爲醫療法完全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侵害醫師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職業自由,也違反平等權,有違憲之虞,2021年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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