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持搜索票拘提通緝犯「妻鎖門阻擋」 涉妨害公務罪不起訴
▲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員警今年1月持搜索票與拘票在中壢區拘提吳姓通緝犯,遭許姓女子反鎖家門阻擋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偵查隊7名警員,今年1月間持搜索票與拘票在中壢區某民宅欲拘提吳姓通緝犯到案,員警表明身分後,吳男竟拒絕開門,許姓女子竟反鎖房門阻擋員警進入,員警破門而入時,吳男從4樓跳下3樓欲逃離,被埋伏員警當場制伏,警方對許女提告妨害公務;桃檢認爲許女未對員警有任何強暴脅迫行爲阻擋,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5歲的許姓女子是吳姓男子之妻,吳男因詐欺案遭通緝,今年1月17日上午11時許,平鎮警分局偵查隊共7名警員持搜索票與拘票前往中壢區吳男住家拘提,員警抵達吳宅時曾表明警察身分,吳男竟將房門反鎖,許女以身體阻擋員警進入。
其中員警莊英斌將房門撞開後,吳男竟從4樓往3樓跳下企圖逃逸,被2名埋伏警員當場制伏歸案,警方後來將阻擋員警進入的許姓女子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桃檢偵辦。
許女偵訊時否認有妨害公務犯行,辯稱是吳男反鎖房門,她聽見員警撞門聲音,穿好衣服準備開門時,員警就破門而入;桃檢認爲,不論是吳男反鎖房門,雖能暫時阻擋警方進入,但並非對警方施以任何強暴威脅之行爲,警方撞開房門後,見許女站在門後,無直接證據證明許女以身體阻擋警方開門,難以僅將反鎖房門將許女依妨害公務罪嫌論罪,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下,偵結依妨害公務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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