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對“保值換新”內容肆意解釋?法院認定:僅從利己角度解釋損害消費者利益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1月13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 通訊員 劉津寧)“雙十一”期間,不少商家推出了“以舊換新”“保值換新”優惠活動,卻以商品詳情頁格式條款的形式,對上述優惠條件的範圍模糊表述,從而引發糾紛。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日前公佈了這樣一起案例,認爲商家僅從利己角度解釋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案情顯示,小王在網上旗艦店購買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號手機,在商品頁面,商家宣傳下一代S系列新機發布時可以補差價“保值換新”,且換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號”,並未限制款式。不久後,商家發佈了新一代S系列手機,共包含從普通到最高級四款新機型。小王於是聯繫客服要求補差價更換新一代S系列高級型號手機,卻遭到商家拒絕。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號”應當理解爲“同品牌同系列同型號”,所以小王的手機原來是S系列普通型號,現在也只能換新爲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號。小王便將該品牌旗艦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機費用並給予三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爲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小王不服,提起了上訴。
北京四中院二審認爲,從文義解釋來看,“同系列型號”不等於“同系列同型號”,“同系列”系對“型號”的修飾和限制,即“同系列”內的“型號”。可以理解爲,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號和高級型號均屬於同系列下不同型號的手機,且與舊一代S系列普通型號同屬S系列不同型號手機。此外,商家稱舊一代S系列普通型號與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號爲“同系列同型號”。但是,手機型號是手機制造商爲區分不同產品而賦予的特定標識,小王所購舊一代普通型號手機與商家同意換新的新一代普通型號手機,在發佈時間、機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顯差別,亦不屬於同一型號,即不屬於“同系列同型號”。可見,商家所謂的“同系列同型號”也難以自圓其說。商家作爲格式條款的制定者,如欲通過“同系列型號”的表述對“保值換新”服務的手機型號範圍進行限制,應予以明示。
因此北京四中院終審認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小王提出的換機申請符合“同系列型號”的“保值換新”條件。但由於商家拒絕了小王的“保值換新”請求,已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處商家退還小王購機所花費用,小王則退還手機。
此案主審法官韓繼先表示,當前網絡上的商品型號衆多,同類型的商品更新換代迅速,“XX代”“PLUS”等產品型號層出不窮的同時,商家還會推出“以舊換新”“保值換新”等優惠吸引消費者,但卻通過格式條款對上述優惠條件的範圍模糊表述,並在消費者提出質疑時肆意解釋以實現對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就應當以清晰、明確、醒目的方式向消費者告知“保值換新”服務的具體內容、各項條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等相關信息,否則其對格式條款的解釋在訴訟中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