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2度坐牢關不怕 水電工「三犯」判有期徒刑1年4月
從事水電工程的蔣姓男子2度酒駕,都判有期徒刑9月,入監服刑假釋出獄後,又酒後開車上路再被查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臺北地院認爲,蔣對刑罰感應力薄弱,日前判他有期徒刑1年4月。蔣可上訴。
蔣在桃園市八德區住處飲酒,酒後駕駛小客車行經臺北市木柵小型停車場處,因車內乘客未系安全帶被警察攔檢、取締,過程中,員警發覺蔣身上散發酒氣,對他施以酒測,測到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41毫克,蔣移送法辦、起訴。
法官調查,蔣2019年因酒駕判刑9月確定,2020年再因酒駕判刑9月確定,2021年4月7日假釋出監,當年7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在執行完畢5年後再犯。
判決指出,檢察官起訴蔣時,具體指明他酒駕執行完還是再犯同一罪名的罪,可見他默示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也罔顧公衆往來之安全,忽視酒駕的嚴重性及危險性。
判決說,蔣沒有因酒駕坐牢執行而有所警惕,刑罰感應力薄弱,考量他坦承犯行、參酌他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的程度,以及他是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鐵工,判他有期徒刑1年4月。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警察攔查酒駕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