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了一年半 車主才知電池要付租金
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通訊員 孫麗麗 閆大瑩)近日,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購買新能源汽車而引發糾紛的案例。張先生購車開了一年半後,才被告知汽車的電池要付租金。
2022年3月,張先生與某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了某品牌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出租客運。張先生提車一年半以來,該車皆可正常充電駕駛,然而,2023年8月,張先生髮現該新能源汽車電池居然無法正常充電。經換電站工作人員告知,該新能源汽車電池所有權並非張先生所有,如需繼續使用該電池需要支付租金。
張先生很委屈,表示在購買該新能源汽車時,某公司從未告知該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未隨車同時出售,合同也僅明確車輛的品牌、型號,車輛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及生產廠家出廠校驗標準等,並未告知這輛車的電池需要支付租賃費用方可使用。爲維護自身權益,張先生將某公司訴至法院。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爲,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購買車輛後,還需支付電池使用費方可充電、使用超出了一般購車人的認知,對此出賣人負有更高的告知義務。
本案中,某公司未明確如實告知上述情況,導致張先生基於錯誤認識而購買了新能源汽車,某公司的上述行爲構成欺詐,故案涉汽車銷售合同應予以撤銷。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案涉汽車銷售合同被撤銷後,某公司應返還張先生購車款,同時張先生應當將涉案車輛返還給某公司並協助其辦理涉案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姑蘇法院辦案法官表示,一些消費者基於購車常識,認爲只要是購買車輛即爲整車購買。新能源車輛與燃油汽車明顯的區別是電池。在銷售時,針對整車購買還是電池單獨租賃,有着不同的報價和銷售模式,對此,出賣者負有告知的義務。因此作爲汽車銷售商,對電池是否隨車出賣、是否需要租賃電池、是否需要支付電池租金應當做好書面約定,並在銷售時明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