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建立專法,讓社會企業身強體健
一位身障消費者前往著名的社會企業公司選購輪椅座墊,但因公司門市員工解說不夠完整,身障者誤以爲座墊可以翻面使用,買回家後才發現不如所想,消費者認爲業者沒有提供充分且必要的解說,希望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業者則認爲員工已提供完整說明,消費者不應憑個人喜好解除契約,因此拒絕。
這是前陣子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一起民事案件爭議內容。最後法官認爲業者並未提供完整必要的商品解說,判身障消費者勝訴,可以解除契約。重要的是判決理由中特別提出,社會企業不應只以營利爲唯一目的,應追求解決社會問題的價值。雖然目前在臺灣尚未有專法規範,但是「社會企業」名稱的使用,會得到更多認同此價值者的支持,對於標榜服務身心障礙者的社會企業,要承擔相對應的義務與責任。
這個案件一方面顯示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組織正與日俱增,但在欠缺法律明確定義下,只能透過司法個案的審酌考量,單一詮釋契約或法律義務,更凸顯建立法律地位與專屬法律框架的重要性。
賦予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組織合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框架,是國際間推動社會經濟與永續發展的關鍵議題。社會暨團結經濟(social and solidarity economy,SSE)是創造就業機會和深具社會影響力的推動力,光是在歐盟,SSE組織已僱用了超過一三六○萬人,佔總勞動力的六點三%。
不論是去年聯合國大會「促進社會和團結經濟以實現永續發展」決議,或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合宜工作及社會和團結經濟」決議,都建議各國應建立友善的法規與政策,減少SSE發展的障礙;透過社會創新(藉由商業模式和科技創新解決社會與環境難題)來達成永續發展目標。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二○二三年發佈的SSE法律框架政策指南,法律框架對SSE發展有深遠的影響,有助提高SSE的知名度和規模化,能支持相關社會企業和創新組織進入新市場,獲得投融資機會及消費者的認可。法律框架也更有助於克服不同社會經濟實體之間的不一致,爲政策建立法律基礎,形成公共政策。
以歐盟支持的二○二二年「歐洲社會企業監測」爲例,針對廿一個歐盟國家的社會企業進行調查後,顯示六十五點五%的受訪者認爲社會企業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對其發展非常重要。而美國和英國的SSE發展亦顯示法律地位與合宜法律框架的必要性。不論是美國的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或是英國社區利益公司(CIC),都是在相關立法通過後,讓兩國的社會創新發展突飛猛進,形成良好的發展生態系。
目前我國的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組織缺乏法律地位,也沒有合宜的法律框架,不論是非營利組織、合作社及社會使命公司,都面對各自成立組織法的障礙。更因爲「當責」與「透明」機制的付之闕如,極易產生漂綠風險。既有的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平臺並不具法律執行力,若能升級爲社會創新組織事業專法,有助快速追上國際趨勢的腳步,值得政府大力推動。(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永續創新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