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連續罰!陸委會:非法陸資最重罰2500萬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27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調高對違法陸資罰緩,從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調升爲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陸委會主委李麗珍(見下圖資料照/陸委會提供)指出,去(2017)年大同案最高只能罰60萬元,被外界認爲過低。此次除了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爲止。

金管會去(2017)年5月5日發佈調查結果香港永豐證違法幫陸資客戶下單炒作的大同股票,該客戶爲上海市龍峰集團。金管會當時對永豐證與該違法陸資,開罰60萬元,並限陸資6個月內出清股票。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針對上述投資行爲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並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實務執行的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賴院長表示,配合修正條文施行,請經濟部及金管會及早配合訂定中資違法在臺從事投資相關行爲的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

陸委會指出,鑑於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我國有價證券,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爲有效遏止陸資違法行爲發生,有調高罰鍰上限必要。目前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臺投資,不乏有小額投資的違規態樣,爲符合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的彈性需求,另爲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規定,因此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與簡報檔案如下(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

一、修正第1項有關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臺投資之罰鍰額度新臺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以利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並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改正等規定。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相關文字

二、爲明確裁罰之違規態樣,修正第2項,將陸資所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之態樣納入裁罰。

三、增訂第6項規定,對於陸資來臺投資之違規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