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檢察官法官不看證據 女上訴無罪後反告求國賠判決出爐

朱姓女子協助伍姓女子與許姓女子申辦房屋貸款,事後沒有拿到約定的「服務費」,暫時「保管」房地所有權狀,挨告侵佔。一審判朱女拘役30天,上訴後法官認爲原審有瑕疵,判朱女無罪。朱女痛批檢察官、一審法官沒看她提出的證據,要求國賠。(本報資料照)

伍姓女子與許姓女子共同持有某房屋,委託朱姓女子申辦貸款,朱女事成後因沒有拿到約定的「服務費」、暫時「保管」房地所有權狀,挨告侵佔。一審判朱女拘役30天,上訴後法官認爲原審有瑕疵,判朱女無罪。朱女痛批檢察官、一審法官不甩她提出的證據、害她飽受訟累,要求國賠100萬元。高雄地院認爲朱女求償程序有誤,法官也無犯罪事實,最後駁回朱女之訴,可上訴。

朱女和伍女是好友,伍女的女兒和許女2015年共同買下一間房屋,登記在伍女女兒名下。2019年伍女女兒因故過世,伍女依法繼承房屋,與許女共同持有。

後來伍女和許女協議,先將房屋過戶到許女名下,再用許女身分向銀行貸款250萬元交給伍女。伍女和許女決定委由朱女處理,並給付朱女6%、15萬元服務費。

沒想到,朱女辦妥房地產過戶後,許女沒依約給付服務費,朱女拒絕交出房地產權狀,因此挨告。高雄地檢署依侵佔罪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院認爲朱女將房地產權狀佔爲己有,考量朱女在調解時願意歸還權狀,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該案上訴至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聽了朱女提供的錄音檔,清楚證實許女付不出服務費,才把房地所有權狀暫時交由朱女保管。法官認爲,此案從頭到尾沒有證據證實朱女侵佔,原審對犯罪事實的認定「過於率斷,已有瑕疵可指」,最後逆轉判朱女無罪,可上訴。

朱女痛批檢察官、一審法官完全無視她提出的錄音檔證據,害她飽受訟累,向檢方求償40萬元、地院求償60萬元。

高雄地院民事庭認爲,朱女應先提出書面向地檢署請求賠償,檢方拒賠或協調不成才能告上法院。此外,國賠法規定,法官需就其參與審判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所屬法院始需負國賠責任。朱女應先提出書面向地檢署請求賠償,檢方拒賠或協調不成才能告上法院。此外,高雄地院承審此案的刑事庭法官,並未因爲審判此案、犯職務上之罪而受有罪判決,依法沒有國賠的責任。法官最後駁回朱女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