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影響少年更生…立院初審兒少條例 增刑責朝野無共識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議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案,歷經2日審議,僅4項條文通過、5項條文維持原案,17項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記者林琮恩/翻攝
藝人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檢方調查後予以緩起訴,引發社會不滿。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議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案。法案原文共54條,朝野立委針對其中24條文提出36個修正版本,歷經2日審議,僅4項條文通過、5項條文維持原案,17項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其中針對刑度提高,朝野並無共識。
在兒少性影像刑責部分,兒少條例第卅六條規定,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以下罰金;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提案要求加重刑度,將目前罰則提升爲3至30年。
不過,法務部代表指出,刑度提升至3年以上,已超過緩起訴、緩刑空間,且本刑五年以上案件,不適用少事法保護案件,必須交由檢警體系,影響兒少相關保護措施。
法務部參事汪南均表示,去年兒少條例修法,將持有兒少性影像的罰則,由行政罰改爲刑罰,以藝人黃子佼案爲例,社會雖認爲是輕縱,但120萬處分金,在類似案件中以相當高;而現代社會電子設備普及,兒少幾乎人手一機,拍攝、製造性影像非難事,萬一無意間觸法,一律重型送至地檢署,失去緩起訴機會,對少年未來更生亦有影響。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謝靜慧則舉例,近期中部某高職男學生洗澡時互拍私密處,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傳散,雖無剝削對方的犯意,但刑度已經很高,必須移送地檢署,兒少條例應着重在前端的封網、被害人保護等內容。
衛福部版本草案中,增訂性影像「重製」應視爲兒少性剝削。衛福部認爲,民衆只要「下載」兒少性影像及視爲重製,並訂有相關刑責。不過,立委蔡易餘等人指出,這與「智慧財產權法」等其他法案對重製的定義不同,若貿然訂定恐會導致認定問題,此條法案審議後立院與行政機關並未形成共識,將交付朝野協商。
另,跨黨派立委修正案版本均提到,應針對違反兒少條例的加害人,進行強制治療,以減少再犯率。衛福部部長薛瑞元指出,目前並無證據支持兒少性剝削患者經醫學治療可降低再犯率,應交由司法處遇處理,否則是浪費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