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業專欄-越南臺商新衝擊!關稅最新免徵退影響一次看
越南在其勞動成本、地理位置優勢及自由貿易協定等等優勢之下,成爲了外資製造業熱門的投資地點。當然越南政府爲了增加其投資優勢,提高對外資企業吸引力,於進出口關稅法中明確規範越南企業爲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供應品及零組件有資格免徵進口稅,藉以提高越南出口商品的成本競爭優勢,進而吸引更多的外資企業投資。更於2016年公佈了134號法令規範的免徵進口稅的資格,惟針對在越南境內「就地進口」及「委外加工」的免稅規範並不明確,造成各地海關在執行過程中認爲「委外加工」使用的進口原物料是未能滿足免徵進口稅的資格,因此,在稽徵實務上,有部分生產企業因上述交易性質而遭海關要求繳納相關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越南政府即在各方的建議下,於2021年3月發佈了18號文,進一步補充了134號文的相關規定,並在同年4月25日生效。其中明確規範因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委外加工後,收回委外加工的半成品享有免稅資格,解決了雙方爭議許久的問題。更針對2016年9月1日以後,因上述交易性質被課徵的進口關稅及增值稅,均可依法申請退稅。另外,未依規定流程申報,新規定也僅處以行政罰,而非取消免稅資格。以上的規定對企業來說本應是利多才是,但爲何18號文會造成臺商圈熱烈的討論呢?
主要是18號文針對越南境內「就地進口」的免稅資格也更明確的規定,僅有針對加工型企業(即來料加工)于越南境內「就地進口」才享有免徵進口稅資格,針對製造型企業(即進料加工)于越南境內「就地進口」應於進口時先繳納進口稅,並於使用該就地進口貨物製成之最終產品實際出口至國外或自由貿易區時,方能申請退稅。如上文所述,18號文已在4月25日生效,進口稅先徵後退的稽徵程序雖然是採現行規定,但出口後申請退稅的相關細節,地方海關分局尚待中央公佈相關指導。這讓在越南專業水平分工綿密的臺商供應鏈,因此面臨產品成本不確性提高且營運資金需求上升風險,受影響企業衆多。
上述新規定,確實造成加工型及製造型企業在生產出口產品時免稅資格的適用差異,將使從事出口製造型企業的競爭優勢將下降,直接影響越南對其他國家出口商品的競爭力,間接影響外資製造企業在越南開展投資計劃意願,不少臺商也紛紛向越南政府表達該法令對越南衆多臺商不利之衝擊。
在等待越南政府針對18號文發佈更進一步解釋之前,我們建議在越南臺資企業,可採下列步驟評估18號文之影響及因應:
1.檢視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起,有無因委外加工進口要被徵收之稅捐?是否符合18號文免徵進口稅資格,進而評估申請退稅之效益?
2.檢視公司目前的交易模式,是否符合18號文的免徵進口稅資格?A.若符合免徵資格,覆核公司現行申報流程是否符合18號文新規定?B.若不符合免徵資格,評估可否透過價值鏈優化,適用18號文免徵進口稅?
3.出口加工企業(EPE)應重新檢視是否符合18號文對於EPE關於海關監管及稅收的補充規定,避免喪失EPE資格。
(本文作者陳家程爲KPMG安侯建業海外業務發展中心駐越南所合夥會計師;葉建郎爲海外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