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業專欄-在臺日商面對BEPS 新規範的應對要項

臺灣一直是日本重要對外投資據點之一,近年來在全球政府極力推動反避稅、稅務資訊透明化的趨勢下,日商企業集團在臺營運據點亦衍生新的稅務議題及疑慮。

所謂全球反避稅風潮,源於許多跨國集團利用各國稅制差異、稅務資訊不透明進行利潤移轉租稅規劃甚而侵蝕稅基,破壞稅制的公平性完整性

爲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10月提出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方案(BEPS行動計劃)。經過數年之推進,BEPS行動計劃在各國施行日趨成熟,稅務情報交換之法令亦陸續於國際間展開。以日本爲例,早在2016年3月即通過2016年度稅制大綱,其中包含依第13項BEPS行動計劃之移轉訂價文據相關規定

臺灣爲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符合OECD檢視標準,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財政部已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覈準則之部分條文,除原已實行有年的「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要求符合規定的「跨國企業集團」在臺營運據點提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規定,並自106年度申報案件適用。

爲有效進行跨國合作防杜稅基侵蝕,財政部除了積極與各國進行稅務資訊自動交換程序協商,並於107年12月公告與日本就「國別報告」自動交換程序達成共識,依此,臺灣國稅局將可依自動交換程序直接自日本稅務單位取得日本跨國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始於106年1月1日及以後年度之國別報告。

爲避免集團陷入臺日稅捐機關同時就移轉訂價並提出質疑的風險,許多日商集團紛紛再次檢視集團跨國營運之價值鏈評估各國關係企業間所執行功能承擔風險與利潤配置是否合理且一致,並依此進行集團整體利潤配置調整。然日商企業集團之在臺營運據點,常見到的情形是因過去年度受控交易之利潤水準偏高、或者接受日本總部提供各項營運上支援,故於集團整體角度調降臺灣營運據點原受控交易利潤水準或支付額外費用,進而面對新的稅務挑戰

當公司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損益呈不規則巨幅變動時,臺灣國稅局可能會依據臺財稅第9404540920號函「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覈要點」所述,將營利事業列入選查案件。此外,針對營運模式無明顯變化卻利潤驟降,或者過去年度未曾支付而新增的費用者,也可能衍生臺灣國稅局質疑其真實性合理性、必要性及效益程度,從而產生潛在移轉訂價查覈風險及法令遵循成本。

故此,許多日商企業集團之在臺營運據點,除應於事前與日本母公司進行溝通以釐清該等利潤調整之合理理由,一同檢視利潤調降而帶來之風險影響程度,也可評估一次性驟然調降臺灣營運據點的利潤是否衝擊明顯,若改採逐年調整之作法可能較爲允當,並應與集團內其他國內外關係企業共同合作,按各營運據點各別所執行功能及承擔風險着眼,事前備妥針對該等利潤調整之相關合理說明以及各樣證實性交件,以爲稅捐機關提出質疑時妥適因應。

(本文作者爲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