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苓/香港國安法 關臺灣人什麼事?
● 苦苓/本名王裕仁,知名作家,曾獲時報文學獎散文獎、聯合報小說獎
香港國安法實施了!中共一意孤行,林鄭唯命是從,各國嚴厲譴責,臺灣如臨大敵…但是對於一般臺灣人來說,香港國安法究竟「干卿何事」呢?
且不要說實際參加活動、或者公開發表言論,只要你在社羣網站上做過這些事,就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了!請大家逐項檢視:
一、在社羣網站上,發表或轉貼討論臺獨、藏獨或疆獨的圖文。二、在社羣網站上,發表或轉貼討論香港獨立、或香港交給其他國家治理的圖文。三、在社羣網站上,和人討論香港前途問題,其中有人提到(不是你自己哦!)「港獨」或「歸英」問題,你一樣也違法。四、在社羣網站上,發表或轉貼支持各國採取行動制裁香港政府的圖文。五、在社羣網站上,發表或轉貼向國際揭發香港政府暴行的圖文。六、在社羣網站上,發表或轉貼批評中國政府、領導人及官員,或批評香港政府、領導人及官員,包括「中共必亡」「林鄭下臺」等圖文。七、在社羣網站上,發表或轉貼有關香港警察鎮壓民衆暴行的圖文。
以上行爲,都涉及違反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土」或「顛覆國家政權」,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退一萬步說:你確認自己完全沒有上述任何行爲,以後也不打算(可能也不敢!)做出上述行爲,那麼香港國安法是否就管不到你呢?
沒那麼容易脫身!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附表6:香港政府可以要求臺灣(沒有錯!指名的就是臺灣)政治組織人士,就涉港活動交出資料,如拒絕交出或資料不實,最高可以判處兩年徒刑。
而這個所謂「政治組織」包山包海(就中共來說,所有的媒體都姓黨,所有的企業也都姓黨,因此所有的組織都可以說是政治組織),所以即使你沒有上述行爲,但你如果是以下身份:
一、.臺灣的軍公教人員。二、各級政府的僱員(包括司機或者工友)。三、臺灣各政黨的黨員(包括兩大黨以及統一促進黨、中國檳榔黨等小黨)。四、各政治團體的成員(例如小英之友會或愛國同心會)。
你可能會說:我對政治一點興趣也沒有,所以也不會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我只是一個生意人、只是一個小員工,那我應該沒事了吧?那可不一定!可能被認定爲政治組織的還有:
五、所有國營事業或公營銀行。六、有政府官股的任何企業。七、政府出資成立的各種基金會。
只要你任職其中,不論職位高低,一樣有可能被香港政府要求你交出資料,你還是逃不出可能觸法的天羅地網。
最後你的直覺反應應該是:管他那麼多!我又不是香港人,我也不會去香港,什麼香港國安法,就算再嚴刑峻法也管不到我!
最驚人的就是香港國安法明文規定:即使不具香港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以外地區違反國安法者,也同樣適用。換句話說:香港國安法其實是「全世界國安法」,誰也逃不掉!
所以不管你是哪一國的人,只要你入境香港、在香港轉機、或搭乘香港的飛機船舶,都可能因爲涉嫌違反國安法而被逮捕,變成下一個「李明哲」。
好吧!你說那就再退一萬步:我從此以後出國都不搭香港的飛機、也不再從香港轉機,那這些「共匪」就算再厲害、總抓不到我了吧?
好像不是喔!到目前爲止,全世界有55個國家和中國簽訂引渡條約,其中已經生效的有39個國家,包括臺灣人最常去的法、義、西、葡、俄、韓、越、印尼等國在內。
而單獨和香港簽有移交逃犯協定的,有些和中國重複,有些卻是中國沒有的,例如印度、星、馬、英、德、美、加、澳、紐…範圍甚至包括更廣。
而到目前爲止,因爲不滿香港國安法,而宣佈廢除和香港引渡條約的,也只有加拿大和澳洲兩國而已。
▲因應香港局勢,陸委會設立「臺港服務處辦公室」。(圖/記者陳政錄攝)
也就是說,和中國引渡協議已經生效的39國,加上和香港有引渡協議的19國,扣掉兩邊重複的6個國家,再減掉加、澳兩國,這個世界上還有50個國家是「危險」的:臺灣人來到這些國家,都有機會被中港政府,以違反香港國安法,要求該國政府加以逮捕,並移交香港政府,接受這個「惡法」的審判——這應該是習慣了自由民主人權的所有臺灣人,此生可能的最大噩夢吧!
所以,不要再說香港國安法跟你無關,事實上是跟你很有關,如果你都不「關心」,很可能有一天就會「被關」。難道我們希望今日的香港,會是明日的臺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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