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仍受限 臺、星伴侶提告爭家庭完整
臺、新伴侶小C(左二)與美蘋(中)無法登記結婚,今帶着女兒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黃捷攝)
同婚專法已通過施行,臺灣、新加坡同志伴侶小C與美蘋卻仍無法登記結婚,小孩在法律上只有一個媽媽,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協助2人打行政訴訟,希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能予以勝訴判決,進一步促進行政、立法機關修法,造福臺灣數百對的跨國伴侶。
小C與美蘋在一起13年,花費5、6年規畫生養小孩,2人在第11年時結婚,並赴國外藉捐精懷孕,生下1名可愛的女兒,目前已經1歲半大,但因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必須雙方本國法都成立婚姻,但新加坡法律尚未認可同性婚姻,小C與美蘋迄今仍無法在臺登記。
北高行今開庭,律師團主張,臺灣憲法賦予同性2人結婚基本權利,如果適用新加坡不允許同婚的法律,會違反臺灣公序良俗,請求法官以該法第8條排除新加坡法律,讓小C、美蘋2人直接適用臺灣同婚專法;如果法官認爲就個案判決有疑慮,則希望法官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松山戶政事務所抗辯,結婚登記的法律適用,只能依照內政部、司法院函釋。參與訴訟的內政部也說,根據司法院涵釋,跨國同婚登記仍適用涉外民事法,他們無權創設法律,必須經過修法,戶政機關才能配合辦理。
今天因無人能照顧女兒,美蘋、小C帶着女兒出庭。美蘋當庭表示,她爲了和伴侶生活在一起,向公司爭取來臺灣工作,不能解婚、拿不到居留權,要是哪天沒了工作,就得回到新家坡,家庭就會被拆散,最怕的是伴侶出意外,小孩在法律上跟她完全無關,不僅拿不到監護權,也不能幫小孩做任何醫療決定,能在臺灣結婚,維持家庭完整,是她最大的願望。
法官則說,必須尊重他國主權,是否能依第8條排除新加坡法律,以及是否聲請釋憲,將由合議庭討論後再做決定,他知道還有許同跨國伴侶遭遇同樣問題,未來恐會有大量案件涌進法院,且釋憲積案嚴重,從聲請到宣示恐要花費3年,擔心緩不濟急,建議律師團從立法院着手推動修法,才能根本解決問題,庭末諭知本案候核辦。
庭後,伴盟律師許秀雯表示,全世界目前有29個國家承認同婚,只有臺灣對跨國伴侶有限制,律師團將整理其他國家法律及處理模式,呈報給合議庭參考,希望法院給予勝訴判決,讓行政機關未來得以依循辦理,或結合立法機關推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