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女義交釀死亡車禍 二審逆轉依業務過失判有罪

▲指揮釀車禍?指揮大於號誌義交一審無罪。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5年前臺北市大路西藏路口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女義陳美菊指揮一部自客車左轉,導致直行的汪姓騎士撞車身亡,死者家屬指控女義交和林姓駕駛過失致死,一審法官認爲交警的指揮優先交通號誌,判處無罪,16日二審大逆轉,陳女業務過失致死罪,改判3月徒刑林男2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這起車禍發生於98年3月17日上午7點許,當時女義交陳美菊在臺北市萬大路和西藏路口指揮交通,讓自萬大路北上的林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左轉西藏路,直行的汪姓騎士不及閃躲撞上身亡,家屬怒告義交和小客車駕駛過失致死;檢方分別將林姓男子及女義交依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法官認定,交通人員指揮手勢優先於交通號誌,小客車駕駛聽從指揮左轉,汪姓騎士沒注意指揮,因此判決兩人無罪,被害家屬不服上訴,二審大逆轉,改判女義交陳美菊「業務過失致死」有罪

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16日判決,女義交有指揮交通的權力,但須負責完全擋住直行車,當時萬大路由北往南的方向綠燈,義交陳美菊未完全確認所有直行車輛都已停止,即指揮在待轉區北上的自小客車林姓駕駛可以左轉西藏路,導致機車騎士撞上身亡,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而林姓駕駛未注意汪姓騎士直行而來,也涉及過失致死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爲準。二審的爭論點在於義交指揮時機是否得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