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11歲女童偷嚐禁果!男躲公廁野砲3次 這原因免關
宜蘭一名剛滿18歲的男子與11歲女童發生性關係,因女童家屬已諒解他,獲法院緩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宜蘭一名18歲劉姓男子與年僅11歲的女童交往,3度與對方發生性行爲,因女童父親尋不着人,才意外得知女兒與成年人交往且偷嚐禁果,憤而報警處理。宜蘭地院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等3罪,應執行2年。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2021年12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11歲女童,但劉男明知女童未滿14歲,卻先後於今年1月間三度在宮廟廁所、超商廁所等地,在不違反女童意願的情況下與其性交,後因女童父親找不到人,才意外揭穿劉男的惡行,立刻報警處理。
劉男接受偵訊時坦承犯行,檢察官覈對女童接受偵訊的指訴情結、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現場照片、驗傷診斷書及和解協議書等附卷,認定劉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提起公訴。
宜蘭地院法官指出,劉男犯案時年僅18歲,正值血氣方剛的年紀,行爲的確不被法律容許,但劉男取得女童同意爲合意性交,還仍在學,此案應爲劉男不熟悉法律、思慮不周的行爲,且其犯後相當後悔,已獲得女童家屬諒解,予以最輕刑期仍嫌過重,故依法減刑。
法官表示,劉男僅因一時無法控制慾望,對稚齡幼女性交,影響女童未來身心發展,再考量女童及其祖父均當庭替劉男求情,希望不要讓劉男入監服刑等,故依犯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等3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2年,緩刑4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