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通過 不當勞動裁決需設「專職委員」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芸臺北報導

爲使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運作更具效率專業,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增訂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委員,其中1至3人爲常務裁決委員,保障勞工組織、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 團協之團體協商權。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案說明指出,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設置裁決委員7人至15人,其組成爲勞動法學者及具備勞資關係背景律師專家,但均爲兼職。爲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有效率及專業,提案增訂裁決委員置1人至3人爲專職,其餘裁決委員仍維持爲兼職,以保障勞工組織、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

三讀條文明定,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7人至15人,均爲兼職,其中1人至3人爲 常務裁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專業人士任之任期2年,並由委員互推1人爲主任裁決委員。

針對現行不當勞動行爲裁決決定書申請人可勾選是否同意公開,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若含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另外,今天也工會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一人;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