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紐西蘭立法禁止信仰歧視 捍衛宗教自由

紐西蘭不是宗教國家,對於宗教信仰保障不遺餘力,立法禁止信仰歧視,也對宗教多元化具極大包容。(圖/pixabay)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4】

今年3月間要在臺灣隆重舉行的「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活動即將進行,此一活動由外交部委託臺灣民主基金會辦理,足見其受政府重視的程度不言而喻。

保衛宗教自由的「保衛」,是臺灣宗教團體近二、三年來的訴求,對此,全體各地寺廟等宗教團體持續舉辦各項研討會,中華人權協會也以此爲主題進行研討,期盼政府能基於《憲法》第13條、第7條、第23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精神,制定《宗教基本法》,並完善我國的《宗教團體法》。

保障宗教自由可謂具有普世價值,先進國家對之維護,無不重視,本文謹以紐西蘭爲例。

紐西蘭是一個從來沒有國教的國家,早期是英國殖民地時,正值英國內正在追捧不確立國家教會信條。1840年5月12日,大英帝國對紐西蘭殖民地的總司令兼總督William Hobson宣佈大英帝國指示,「不得有任何法令阻止人們行使宗教自由的權利」。英國與紐西蘭原住民族的毛利人於1840年2月6日簽訂「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使得毛利人在宗教自由上獲得法律保障(注1)。

紐西蘭於1907年成爲英國自治領,1947年從英國獨立而擁有自主權。目前紐西蘭對於宗教自由的立法保障,主要是1990年的《紐西蘭權利法案法》(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 Act, NABORA),該法案保護了人民的公民權政治權,當然也包括宗教自由的保障。

上述法案直接涉及宗教自由的有4條條文:第13條―每個人都擁有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的權利,包括不受任何干涉地接受和堅持觀點的權利;第15條―每個人都有權獨自或參與團體或公開或私底下做禮拜、做禱告,信奉宗教傳教的方式,來表達自已的宗教信仰道德信仰(ethical belief)(注2)而不受歧視;第19條―每個人都有權使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信仰不受歧視;第20條―紐西蘭少數派、宗教少數派或語言少數派都不應被剝奪享受自己的文化,表明自己宗教信仰和信奉宗教或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注3)。

另外,紐西蘭已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而聯合國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寬容和歧視宣言《United Nation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the Intolerance and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該宣言第2條中禁止宗教歧視或信仰歧視的規定,紐西蘭於1993年的《人權法案》第21條規定了在13個方面禁止歧視,其中也包括宗教信仰和道德信仰,此也體現了紐西蘭遵守聯合國宣言中之「禁止宗教或信仰歧視」的規定。

紐西蘭即便非屬於宗教國家,但在宗教多元化顯示極大的寬容,並於2006年8月間召開了「國家身分的多樣性論壇」(Diversity Forum on National Identity),與會討論的六百多人還制定了一份《宗教多元化國家聲明》(注4)。

我國自2009年12月10日已施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18條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均揭櫫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且聯合國還於1981年頒佈《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寬容和歧視宣言》,更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2號一般性意見、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我國自應歸納出原則以訂定《宗教基本法》,並在遵守這些原則下,完成《宗教團體法》的制定,使臺灣真正落實人權大國的理念,並呼應「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研討會的理想。

附註:1.Rex J. Ahdar撰〈某溫暖地帶的宗教自由:來自新西蘭的報告〉乙文,載John Witte,Jr.等着、隋嘉濱黃宗英譯校七國宗教法制的基礎與前沿,頁182〜183,2018年1月第1版第1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

2.道德信仰(ethical belief)指缺少宗教信仰,不論是特定的一種或一些或所有的宗教。

3.John Witte,Jr.等着,隋嘉濱、黃宗英譯校:前揭書,頁188〜189。

4.紐西蘭於2007年2月在Hamilton召開的「全國宗教論壇」(National Interfaith Forum)發表一份「宗教多元化聲明」,8項內容構成一框架:國家和宗教、宗教權利、感受安全的權利、有權表達意志的自由、承認和包容、教育、宗教差異、合作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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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