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宗教基本法》並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責任

▲《宗教基本法》是爲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若宗教人士犯法,同樣得負法律責任,絕不會因爲《宗教基本法》訂定了而免責。(圖/記者李毓康攝)

近日媒體報導指稱有ㄧ位法師遭控訴不但有吸毒惡習,還在寺廟毒品引誘其他出家人,甚至還自拍性愛影片,認爲此位法師的行爲已涉犯「淫戒」。該報導進而連結到日前有關《宗教基本法》草案之推生,認爲如果立法委員所推的《宗教基本法》一旦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則「宗教界就會多一些像這樣不守戒律的法師在佛門裡亂搞,吸毒或甚至製毒,恐怕檢警無法可管,將成爲治安黑洞」。對於此一報導,筆者認爲實際上是誇大其辭,非但誤導讀者,而且扭曲了《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原意。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旨在確保《憲法》第13條中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有關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得以實現,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將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和具體內涵加以明確化。我國是民主立憲國家,且已正式施行了聯合國兩公約,民國98年間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且同年12月10日起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效力;《宗教基本法》只是在確保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賦予宗教人士有刑事免責權

《宗教基本法》是以所有的宗教人士作爲規範對象,不僅規範「法師」,法師以外的其他不同宗教人士同樣受到規範,且宗教人士也同樣須受到我國法律的規範,猶如我國《刑法》每個人都要遵守,任何人犯罪都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宗教人士不會因爲《宗教基本法》的訂定,而不受刑事責任的追訴。《民法》的規範也是如此,宗教人士與他人簽訂契約必須遵守契約,「違約」一樣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宗教人士對他人爲侵權行爲」,也會被請求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因《宗教基本法》通過而有所不同。

因此筆者認爲,僅以這個特殊案例,一位法師犯了淫戒,甚至吸毒,佛教有其戒律,法師必須承擔其因果及教規之處理,而吸毒行爲也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範。事實上,任何領域團體都會有成員違反規定的情況,例如:學校或者其他團體也會有人違反規定、違反法律,宗教界當然也不例外;不要因爲法師犯了淫戒及吸毒,而否定《宗教基本法》制定的意義,甚至透過這樣的特殊個案誤導民衆否定《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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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