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電動汽車免稅期限延至2018年
▲立院三讀通過,電動汽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至2018年1月5日。(示意圖╱東森新聞提供)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案,完全以電能爲動力的電動汽車(包含 電動小客車、巴士及貨車等)牌照稅免稅期間將再延長3年,到2018年1月5日爲止。
財政部說明,政府爲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污染的電動汽車(BEV),因此配合行政院整體產業政策提供租稅優惠,2012年1月4修正公佈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盼藉此減少空氣污染物及二氧化碳排放量。
根據增修條文,地方政府可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即2012年1月6日~2015年1月5日)對完全以電能爲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該條文施行後,除連江縣外,其餘地方政府都依規定不對符合規定的電動汽車課徵使用牌照稅。
據悉,過去3年,各界申請免稅的電動車數由319輛成長到574輛,減稅金額也從200萬元左右倍增至近400萬元,平均每年約爲300萬元,國庫因此釋出的免稅總利益近新臺幣1,000萬元。
即便如此,財政部表示,爲繼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鼓勵民衆使用低污染車輛,藉此建構永續發展環境,將授權地方政府可對完全以電能爲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期間,由原本3年延長爲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