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洗錢可擴大沒收不法所得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授權檢察官可「擴大沒收」洗錢犯罪及其他可疑、違法所得;修法最快明年6月上路

現行法令只可沒收與洗錢罪「明顯相關」之不法所得,已飽受批評,加上2018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即將來臺進行第3階段評鑑,臺灣雖爲創始會員,但相關洗錢規範卻未與時俱進,此次修法攸關評鑑結果,對臺灣國際貿易金融融資層面影響甚鉅,修法才迅速獲得朝野共同支持。

三讀條文規定,犯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財產利益,沒收之;對於犯「類似財產不明」的洗錢罪,草案規定,亦同。

修正條文也訂定,針對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或類似財產不明的洗錢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爲人所得支配在規定以外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系取自其他違法行爲所得者,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