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三讀 洗錢最重關10年、罰1億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洗錢罪刑度大幅提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摘自立院直播)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洗錢罪刑度大幅提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於6月初初審通過,部分條文送黨團協商,經黨團協商後保留1項條文,今院會表決通過國民黨、民衆黨所提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而若其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三讀條文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也不得在臺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並明定,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等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等。有相關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