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逃死、賴賠、無責…這就是司法正義?

憲法法庭創設出須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等高門檻的實質廢死判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當憲法法庭創設出須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等高門檻的實質廢死判決後,也宣告自此各級法院審理殺人案都將錨定此實質廢死判決,包括支持廢死者主張改變現行司法懲罰體制的修復式正義(司法)如何落實,都必須接受人民的檢驗。

例如實質廢死後首個兇嫌逃死案:退休女教師遭性侵劫殺案,輿論當即聚焦於何謂嚴重。如果連性侵併持鐵錘連十三擊被害者的兇殘都不算,那還有誰不能逃死?是否只要殺人未破紀錄,都不算「最嚴重」情節?蘇柏源案更揭露殺人案審判的殘酷現實:死刑重判早已卑微到淪爲賠償議價過程中的籌碼,兇嫌甚至可能利用「被告上訴後判決不能比原判決更重」的不利益變更禁止規定,欺騙受害家屬和解,兇嫌既逃死又賴賠,無疑是對修復式正義的無情嘲諷!

曾姓少年肇事釀三死案則凸顯當前司法面對少年犯的窘境:過失致死罪頂多判五年,少年犯還可減刑,甚至可免刑改爲保護管束等處遇,賠償責任則概由監護人擔負。試問當事少年還有何修復角色可言?

修復式正義是指受害者、加害者及所有受犯罪影響者,共同參與解決因犯罪引發的傷害;相對於現行司法着重懲罰,更關注於療愈創傷,並讓加害者認知其造成的傷害,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及賠償,最後助其復歸社會。理想很豐滿,但在臺灣的現實面豈止「骨感」!縱使被害家屬可請領被害人補償金,終究只是政府的「補償」,而非被告方真心的「賠償」;其承諾的賠償,又往往因脫產、沒錢賠或經年訟累,甚至根本欺騙耍賴,再次刺傷被害家屬。

當退休女教師家屬聽聞兇嫌逃死,怒批法官吃人夠夠,更悲鳴遭凌遲十年、就當自己造孽;當殺人的蘇男自陳是因兩被害者將他供出心生不滿才行兇,並辯稱曾吸食K他命導致辨識能力降低;當曾姓少年之父雖道歉並自責不會教小孩,卻又急聘二名律師爲兒辯護;當新北國中割頸案傳出少年兇嫌犯案後看心理醫生求減刑,以上種種,何曾得見丁點誠心修復傷痛的痕跡?

更荒謬的是,在蘇柏源殺人案,檢方起訴時指兇嫌未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已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求處死刑;被害家屬一審時原堅持判死,後經調解才接受和解,沒想到兇嫌逃過判死後卻分文未付。真不知一審法官看到這一幕,是否會後悔未堅定判死以致被害家屬痛失索賠籌碼?

被撕票的陸正之父聽聞憲法法庭實質廢死判決,老淚縱橫,長達卅七年依舊無法走出傷痛;新北國中割頸案兩少年兇嫌僅被判數年徒刑且服刑滿三分之一就可假釋,死者家屬痛批司法已死!車禍肇事少年幾近無責免罰,民衆砲轟少事法成保命符、要求施以鞭刑,雖然過激,卻反映出人民對司法寬免被告太多、護持被害家屬太少的不滿。

臺灣司法長期予人「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麪線」印象,實質廢死後更將成爲常態。大法官們執意廢死,如今卻連一審法官都被兇手玩弄,何其諷刺!空言修復式正義而捨棄其他正義,可以想見,必將使人民更加悖離對司法的信賴,甚至再現私刑正義,絕非社會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