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北酒店爭執…半年後他「推倒小姐開槍爆腿」 法官:只打下半身無殺人企圖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臺北市段姓男子酒後與盧姓男子吵架,竟然直接朝對方腿部開2槍,造成盧男腿部粉碎姓骨折,事後段男殺人未遂起訴。不過法官認爲段男是朝對方下半身開槍,沒有殺人意願,改以傷害罪起訴,合併槍砲罪後,判刑2年4月。

▲男子在林森北路酒店喝酒起爭執,竟朝對方腿部開槍。示意圖當事人。(圖/記者邱中嶽攝)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2016年底,段男在林森北路酒店喝酒,跟盧姓男子起衝突心生不滿的段男,半年後得知盧男又在林森北喝酒,直接拿槍尋仇。段男看到盧男走出酒店後,直接衝上去先把酒店小姐推走,並朝盧男腿部開2槍,造成盧男腿部粉碎姓骨折。

盧男犯案後先逃跑,隨後向警方自首。檢察官認爲段男朝車內開槍,有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意,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起訴。不過案件打到高院,法官認爲段男如果有殺人企圖,應該會直接朝盧男要害射擊,而不是朝下半身開槍,可見沒有殺人犯意。

盧男對此說是因爲自己把腳縮起來,纔會打到腿,不然可能會喪命。但合議庭仍認爲,如果段男真的想要取他性命,應該會直接把槍朝他要害射擊,但是段男沒有,加上槍內有6發子彈,段男只有開2槍,所以改以傷害罪起訴,判他2年4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