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信涉光電弊案 監院糾舉「有調職必要」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經濟部能源署組長林文信涉嫌力暘集團光電弊案,今年4月底遭臺南地檢起訴,監委蔡崇義、王麗珍認爲,雖該署已將其職務調整爲專門委員,但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爲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監察院也通過糾舉,全案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根據監察院公告糾舉案文,能源署於林文信遭檢察官起訴後,怠於調整其職務,因媒體於113年8月25日報導「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引發外界質疑,能源署擦於113年9月3日簽呈經濟部,請該部覈准免除林文信組長職務,改將其職務調整爲專門委員,派至署長室工作。
不過,經監察院調查,林文信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覈、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更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能源署截至監察院調查詢問時,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員處理光電業務,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
監察院指出,能源署對林員職務調整之情形,難認妥適,爲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糾舉,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