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完年終就跳槽!離職前4天才說 助理教授遭討110萬違約金
臺南謝姓男子原本任職於當地一所科技大學,卻在領取年終獎金後纔在離職前4天告知校方,並跳槽到北部另一所大學,讓繫上人員忙得一團亂。對此,校方認爲謝男是美國哈佛大學與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後研究員,應該能充分理解聘約的內容及衍生的法律效果,如今卻違約跳槽,因此提告要求賠償110萬3768原的違約金。
校方表示,謝男從2014年8月起擔任管理與資訊系專任助理教授,聘期爲一年一聘,原本已在2016年5月簽妥應聘書同意續任,卻在2017年1月28日突然打電話告知張姓系主任,說要到北部某大學擔任教職,並要在同年2月1日離職,就算系主任以學生權益會受到影響慰留,仍執意離開。
▲謝男從提出離職到真正離開只花了4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librestock,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而在謝男離職之前,纔剛領完105年度的年終獎金,且從提出到真正離開只花了4天。校方強調,當時正值農曆過年的年假,時間相當緊迫,他的行爲已經嚴重違反《教師法》,應該返還包含年終、已發薪資在內共110萬3768原的違約金,「他是國立大學資訊工程博士,同時又是美國哈佛大學與臺大博士後研究員,受過高等教育,應該能充分理解應聘書的約定事項及衍生的法律效果。」
對此,謝男反駁,原本任教的學校是私立大學,根據規定聘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他在經濟地位上也是相對的弱勢,加上國內現今高等教育學位者供過於求,要在大學謀取教職本來就不容易,自己也是經過深思熟慮並確定應聘書內容才做出決定,理應沒有疑義。
▲校方認爲,謝男無預警離職應該返還年終獎金和部分薪資。(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張姓系主任出庭證稱,一般大學的助理教授基本鐘點是9個小時,基本上上學年就會把下學年的上下學期課程都安排好,謝男原本有5門課共15小時,其中還有3門是必修,加上這些都需要特殊專長,一時之間很難找到適任的老師接手,另外還有2組專題共9位學生變成「沒有老師」,他只好攬到自己身上,「一名老師原則上只需要指導2組專題生,這樣一來我就多了2組要指導。」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校方的應聘書確實屬於定型化契約,只是謝男無預警離職造成學生及校方權益受損,考量到他在任職期間對學校的貢獻,違約金110萬確實過高,最後減至離職前全額薪資2個月,並加上任職期間領取薪資的18分之1,總共需賠償校方26萬1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