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血去墊衛生棉…國中女遭媽男友伸狼爪 法院重判10年

桃園一名林姓男子日前與女友同居,卻趁女友出門上班後多次侵犯其未滿14歲的女兒,造成其身心受創、痛苦不已。桃園地院近日判決,依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等二罪,處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判決書指出,林男2015年與小羽(化名)媽媽爲男女朋友,交往期間林男會和小羽、媽媽及弟弟一起住,但林男明知小羽當時未滿14歲,卻在小羽就讀小學5年級升6年級的暑假,載小羽媽媽上班後買早餐回家,進入小羽房間脫下她的衣服,雖然小羽以手推開,但林男仍強行撫摸胸部、下體。

一年後小羽媽媽出售原本的住處,帶着兒女搬家居住,林男竟在小羽就讀國中1年級某日,在套房違反小羽意願強行性交,結束後林男發現小羽下體流血,還指示小羽使用衛生棉。

小羽事後因爲遭侵犯罹患憂鬱症,並有去看心理醫生,之後和當時男友、媽媽說這件事,小羽媽媽憤而報警,訴由桃園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桃園地檢署偵查,對此林男否認犯行,檢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認爲林男明知被害人在案發期間爲未滿14歲少年,竟利用其年紀尚幼,尚未具有完全成熟的性自主同意能力及判斷能力,爲滿足一己慾望,對被害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且犯後仍否認犯行,以不合理辯詞試圖脫責,犯後態度惡劣,最終依犯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桃園地方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