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之眼】走私毒品來臺「情堪憫恕」判緩刑 宣示反毒玩假的?

男子走私大量毒品來臺「情堪憫恕,只因自白認罪,且毒品未流入市面等理由判緩刑,難道政府宣示反毒玩假的?(中時資料庫)

一名林姓男子裡用進口抽油煙機名義,夾帶3.4公斤K他命自馬來西亞以航空快遞來臺遭海關攔截經調查局逮捕,但桃園地方法院以林嫌自白坦承減刑,且調查後認爲林在運毒非主導地位、毒品未流入市面,認定「情堪憫恕」二度減刑,原本涉7年以上重罪,最後判緩刑5年仍可上訴,判決一出,引起社會譁然。

新聞案例中林男爲3萬元報酬和同夥從馬來西亞走私3.4公斤K他命來臺,遭海關攔截並經調查局逮捕,法院認定林男自白坦承犯罪及有其他情堪憫恕之事由減刑二次並宣告緩刑5年。本案可分爲減輕事由及宣告緩刑兩點觀察。

減輕事由部份,林男偵、審中均自白,法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即應給予減刑,此爲立法者在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爲了杜絕毒品氾濫及鼓勵被告即時悔改所做之立法決定,法官並無裁量空間。

特別的是法官又以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減輕其刑,此即爲本案法官於事件中裁量,主要理由有二。一、非主導毒品運輸之人,惡性不重大。二、K他命經查獲未流通在外,未對國人產生實際危害。

緩刑部份,宣判2年有期徒刑,無非也是爲了在本案中能夠適用緩刑及緩刑配套措施。緩刑考量的關鍵在於臺灣監獄矯正政策,判決中提到「倘令其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即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

講白一點,若矯正機構管理上沒辦法達到預期效果,無疑是給受刑人交流犯罪技巧、經驗、人脈的機會。對犯罪者與社會(受刑人縱有歸附社會的一天)來說都不是最適當的決定。但以上地方法院的判斷,是否適當,其實有前例可供參考。

2016年底桃園地方法院就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緩刑4年,該案於當時同樣引起大衆譁然,媒體並以「走私4公斤安毒判緩刑 檢方質疑鼓勵犯罪」報導之。該案件檢察官當時已提起上訟,並獲得高等法院支持,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有期徒刑3年8個月並獲最高法院支持,本案就此確定。

2016年案中地方法院同樣是援引刑法第59條並以「尚未出境即遭查獲」、「被告非居於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之主導地位」等理由而認「顯可憫恕」而減輕其刑。惟上訴後,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認爲該案被告「非有何不得不爲之情狀」、「雖非本件運輸毒品之主謀策劃者,然確屬要角」、「運輸擴散毒害效果不存在何等特殊原因或環境,且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等理由與第一審法院認定相反,認爲該案被告之犯行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於2019年12月17日才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即在重罪重懲,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毒品由20公克降爲5公克以上,擴大4倍入刑範圍。宣示政府、立法院嚴懲毒品上游犯罪的決心與對毒品犯罪的深惡痛絕。

承前所述,在毒品危害日益加劇、無孔不入伺機侵入危害國民健康影響國家安全之時,立法者與上級法院已分別修法加重刑責及判決宣示絕不寬貸之意旨,並認爲毒品上游犯罪並無值得同情之處,應予嚴懲以儆效尤。在時至2021年毒品犯罪依然氾濫之今日,本新聞案例之地方法院判斷即值得我們思辨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