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無障礙環境 內政部通過「建築技術規則」部分修正

▲爲了推動無障礙環境內政部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資料照)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內政部於16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新建、增建的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並新增無障礙通路通達空間,以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規定,逐步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爲目標

爲了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其他專章章名用語名稱一致性,內政部將參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故將章名由現行「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修正爲「無障礙建築物」。

內政部指出,修正新增條文包括規定建築物設置的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爲無障礙樓梯。另爲考量行動不便者使用廁所盥洗室的可及性,明定除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以及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的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同時,也新增規定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但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正明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而規定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顯示政府重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以逐步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在新規定實施前,並將由營建署舉辦數場法令宣導及說明會,以廣爲周知,並強化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從業人員及建築師專業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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