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案小開700萬和解遭拒 二審仍判9年
張敦量於2021年間駕駛瑪莎拉蒂轎車,與宋姓男大生於臺中市發生行車糾紛,張與同車李、陳2友人將宋打成重傷。張等3人多次聲請交保遭駁回,二審期間,張的辯護律師甚至提出宋去年出庭讓記者採訪及宋與朋友到健身房的影片,表示宋已可獨立行走、無需人攙扶,主張不構成「重傷害」,請求從輕量刑。
但檢察官認爲,宋步出健身房的影片來源不明,不能當合法證據,且已嚴重侵害宋的隱私權。宋母說,張敦量等人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只承認傷害,拍攝影片已對她與兒子造成生活恐懼,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臺中高分院27日開合議庭宣判,仍認定張敦量對宋生犯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刑8年6月,另涉對宋生車內4名友人犯強制罪,合併執行9年。
至於李韋霖、陳勁豪,一審認定涉犯重傷害罪,二審改認定爲傷害罪,減輕改判2年6月,2人也涉對宋生車內4名友人強制罪,合併執行3年。
宋母獲知二審結果後認爲,一審刑度過輕,到了二審,迄今也沒達成和解,對方開庭拿兒子被跟拍的影片要求減輕刑度,讓她與兒子生活陷入恐懼,司法正義無法彰顯,讓她感到失望與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