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契約 鐘點工遭磚砸慘死工頭獲判無罪
工程行負責人林姓男子以鐘點工的方式,來僱用裴姓男子到廢墟里搬運竹鷹架,但未料裴姓男子不幸遭磚柱倒塌擊中而身亡,林姓男子遭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資料照片/吳康瑋基隆傳真)
工程行負責人林姓男子以鐘點工的方式,僱用裴姓男子到廢墟里搬運竹鷹架,但未料裴男不幸遭磚柱倒塌擊中而身亡,林姓男子遭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後續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非「僱主」與「勞工」的關係,並且事故當時林姓男子不在現場,並經認定林姓男子無能力預見死者將以危險的方式進入現場遭砸,因此獲判「無罪」。
據檢警調查,當事人於去年9月26日時,以鐘點工的方式,僱用死者到基隆市的一個廢墟從事竹架施工架組拆除,疏於未注意提供死者是否有安全設備或護具,造成由通道翻牆進入廢墟時,因磚柱的倒塌而遭擊中死亡,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林男。
但當事人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並辯稱他只是一名工頭,當天給死者的薪水爲新臺幣2000元,請他來臨時幫忙,雙方並非真的有籤「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並且,他原本要陪同死者一起前往現場時,因內急去對面的醫院先上廁所,請死者在原地等他。當事人指出,自己是在大號時,突然有人打電話通知他,回到現場死者已倒臥在血灘中,雖送醫急救,但回天乏術。
判決書指出,雙方勞動契約並無書面,並且其工作不需具備專業技術,若死者拒絕,當事人也可找人替代,因此推定,兩人應確切不屬於僱主與勞工的關係。另外,法官認爲,當事人在事故當時確實不在現場,且這間廢墟所有權並非當事人的,而當事人也無管理、監督能力,無法期望當事人有能力預見死者將以危險的方式,進入廢墟,導致意外發生。法院更表示,這起案件的發生,不能排除是因爲死者一時心急,自行攀爬磚牆欲打開大門導致死亡,「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原則」,因此判決當事人無罪,但若有疑慮,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