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調26.35元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賠償金新標準升至373.10元
人民網北京5月20日電 (孟植良)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20日下發通知,公佈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爲每日373.10元。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通知,今年5月20日起,檢察機關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20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國家統計局5月19日公佈,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爲97379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爲373.10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檢察機關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73.10元計算。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0年5月18日分別公佈國家賠償新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爲346.75元。再早時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5月15日公佈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爲每日315.94元。相比去年,本次公佈的賠償數額,比去年的346.75元多了26.35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是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是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是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國家賠償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是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是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是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是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