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網內互打」 薛凌告黃慶林求償300萬元 判決出爐
2020年民進黨臺北市主委選舉,兩陣營扛白米、蕃薯到黨部互控賄選。(本報資料照片,曾薏蘋攝)
3年前民進黨北市黨部主委選舉,參選的薛凌指控前黨部主委黃慶林等人,在LINE羣組指控她賄選,須各賠償300萬元及回覆名譽,臺北地方法院認定,黃等人的言論是提出質疑,且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判決駁回薛凌的請求,可上訴。
薛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指控,黃慶林及黃明璇是各區LINE羣組之組員,各區LINE羣組成員多系民進黨黨員組成,且羣組設立目的是便利民進黨黨員交流黨內事務,2020年4、5月間,因她有意參選民進黨臺北市黨部主委,對方爲使她競選失利,竟侵害她名譽權。
薛凌說,黃等2人在她競選期間分別在各區LINE羣組內,各自傳送圖片及張貼文章,指摘她發放給大衆之「蕃薯文宣小品」、誣指非她贈送之高粱酒禮盒爲賄選買票行爲,並指摘她以不當方式進入維基百科刪除自己爭議事項、爲求勝選,惡意傷害攻擊對手等。
薛凌說黃等2人言論對於她多年爲公益、政治付出所累積之清譽產生嚴重貶損,侵害她名譽權甚鉅,並致她有精神上痛苦,提告請求2人分別賠償300萬元併爲回覆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
臺北地院認爲,黃等人言論中提及「送禮不是買票嗎?」、「不買票不送禮才受人尊敬,不是不領車馬費就是清廉」等語,是質疑薛凌欲以不正選舉方式影響選舉意向,雖其等用詞具有指摘性、批判性,但民進黨北市主任委員選舉及候選人操守關涉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
北院指出,黃等人就薛凌贈禮之舉而作個人主觀評論意見之表達及疑問,與其所訴求之確保黨內選舉之廉潔性、保障黨員之選舉權及對候選人日後執行黨務之期待具有合理關連性,非專以損害名譽爲唯一目的,應認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判決駁回薛凌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