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控股炮火再開!回嗆投審會「畫虎類犬」
南海控股今(23)日火力再開!並且回嗆投審會和行政院發言人昨(22)日所提到的「雙子星所在的地點是國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樞紐、是開通臺灣門戶的重要位置」,如何構成「國家安全威脅」無法理解,更好奇投審會是如何「參考歐美等國」,而「採取較過去嚴格的措施」,對於這種說法,南海回嗆:有種「畫虎類犬」的感覺。
南海聲明,針對經濟部投審會7月22日以「駁回雙子星案於法有據」爲題發佈新聞稿,針對臺北市政府「臺北車站C1D1土地聯合開發案」得標廠商香港南海發展公司、馬來西亞馬頓公司合組專案公司遭駁回發佈聲明一事,提出辯解。南海馬頓團隊表示,絕對同意投審會新聞稿所言:「維護國家安全是民主法治國家的責任」,也同意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所強調的,「國家安全是無法退讓的紅線」。但對於投審會及行政院發言人所指,「雙子星所在的地點是國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樞紐、是開通臺灣門戶的重要位置」,如何構成「國家安全威脅」無法理解,更好奇投審會是如何「參考歐美等國」,而「採取較過去嚴格的措施」。對於這種說法有種「畫虎類犬」的感覺。
南海馬頓發言人高慧嬴23日表示,臺灣法律清楚訂定行政機關權限,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是以負面表列方式進行審查,即表示只有在實際證據足以認定外資未如實申報卻進行「負面表列清單」的投資業別時,投審會纔有駁回外資投資申請的權限。
南海指出,而「負面表列清單」的制定及定期更新,已將牽涉國家安全考量的投資業別納入,因此「負面表列清單」之外的投資,依法准許外資進入。同樣是管理投資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透過不同的「正面表列清單」方式管理大陸資金在臺灣的投資,顯然兩者之間的管理是不同的。而南海馬頓就是被清楚認定的外資,連這一次駁回申請的文件中亦認定我們是外資。
南海指出,我們要問投審會和行政院發言人,如果「雙子星所在的地點是國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樞紐、是開通臺灣門戶的重要位置」,而又是有國家安全疑慮之原因,爲什麼該案基地本身的使用分區比照「第四種商業區」,營業項目定義爲商場、辦公、旅館三項,都是全面對外資開放的投資業別。
南海表示,在他們的說明中,究竟是因爲開發案「所在地」是「首都重要的交通樞紐」,還是因爲它是「門戶」,所以有國安疑慮?臺灣還有什麼「交通樞紐」或者「門戶」會有同樣國家安全疑慮,這些開發案是否應該被列入外國人投資條例所定義的「負面表列清單」之內。看來臺灣的立法機構還是過於流程繁瑣,既然都同屬一黨,臺灣行政部門就不如直接立法就可以了!
在評論南海馬頓的新聞稿裡,投審會自相矛盾地論述「經濟部的認定沒有前後不一:經濟部雖於107年8月19日,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覈准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設立臺灣分公司,惟僅限於經營「H201010一般投資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是針對雙子星開發案之投標資格進行審查,二者不可混淆。」 南海表示,南海馬頓團隊在C1/D1案將從事經營的業別,就是投審會上級機關經濟部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覈准並僅限於經營的:「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而投審會是以同一法律條文卻做出相反的決定。
南海表示,投審會新聞稿指出「雙子星案與國家安全高度相關:由於雙子星案爲臺北市西區門戶計劃建設,且附近捷運、高鐵、臺鐵、汽車客運等大衆運輸聚,位處大臺北地區重要交通樞紐。」、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也表示「國家安全是無法退讓的紅線,更何況雙子星所在的地點是國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樞紐、是開通臺灣門戶的重要位置,所以投審會依法駁回雙子星案,行政院尊重而且支持。」
顯然,投審會及行政院認爲「雙子星案與國家安全高度相關」,「更何況雙子星所在的地點是國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樞紐、是開通臺灣門戶的重要位置」,既然這樣,是否C1/D1聯開案都不應該設定爲「國際標」,更不能有外資參與,而且過去六次招標都不符合國安要求。我們希望經濟部儘快說明外資公司是否能夠在C1/D1聯開案中參與經營,如在商場內租用面積開設百貨公司,或者經營酒店,或者租用辦公樓層;譬如若美商花旗銀行計劃承租大部分辦公樓作爲其臺灣總部,是否有違國家安全考慮?大陸旅行團是否能夠入住C1/D1聯開案內的酒店,或者在該商場內購物?投審會是否認爲臺北市政府,不論是哪一任市長,特別是今天的柯文哲市長,都不應該將C1/D1聯開案以「國際標」形式招商。
投審會強調「駁回雙子星案於法有據:考量百慕達南海控股的財報『自行』揭露南海集團應視中國內地爲集團的註冊國家;百慕達南海控股之行政總裁爲中國大陸籍,且中國大陸人士高度參與百慕達南海控股的營運與政策方向。
並且,香港南海發展的股票,已全部質押給香港中國數碼公司,而香港中國數碼公司於截至108年5月31日,中國大陸籍人士對該公司具控制力,而且高度參與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營運、財務、人事方針等因素,投審會認定南海集團有受中國大陸政府或人民掌控或影響該國內事業營運的疑慮,決定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及第8條認定對國家安全?不利影響,予以駁回。」 行政院長蘇貞昌6月底也曾在臉書貼出圖文,質疑根據財報,得標的南海控股是在中國註冊、集團大部分業務也在中國、全部股權都質押給「中國籍」的中國數碼公司。
根據臺灣法律,南海馬頓團隊及中國數碼信息公司均爲外資而非陸資企業,外國人投資條例,或其他任何臺灣法律,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完全沒有說明「受中國大陸政府或人民掌控或影響該國內事業營運」是指什麼,也沒有任何法律解釋過:國安「疑慮」是如何成爲「國安威脅」的,因而其結果就是投資案「予以駁回」,我們不得不提醒大家,投審會的說明是如何充滿錯誤敘述南海馬頓團隊的實際情況,讓人無法相信幫助投審會委員整理資料的,是具有法律知識、經驗的合格公務員。
南海表示,根據臺灣法律,南海控股是外資。
南海表示,南海控股是經投審會覈准的外資公司,在香港上市,根據臺灣的「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清晰界定股權是評斷「控制力」的唯一依據,在評斷大陸資金時,更明確定義任何外國人投資企業,如果有超過30%股權屬於大陸人民,將被認定爲陸資。既然臺灣法律如此清晰,法律上只有臺資、陸資、外資三種公司,而南海控股股權超過9成非陸籍,絕對控股股東爲外籍,外資依法可選出所有董事且具有南海控股營運的最終決策權,爲什麼會發明出一種「受到大陸影響的外資」這一特殊類別。臺灣在這方面的法律和全世界各國對公司組織的基本概念一致,均是以股權判斷公司最終決策人,投審會是如何在本次投資案的評審中,不但違背臺灣自己的法律,更違背所有西方國家普遍認同的法律原則,自行設制標準。
依據香港上市公司準則,南海控股財報以英文撰寫爲準,並列中譯文字僅供參考,「country of domicile」並非法律定義的國籍或中國註冊,僅爲財務性敘述營運地區,這樣的理解在臺灣的會計專業裡有着同樣的原則,臺灣與香港的認定標準是一致的,投審會是否應該聘請會計專家和懂英語的專業人才來重新審閱。
南海也指出,投審會新聞稿表示,「審查沒有拖延,也沒有奇襲式駁回:屬社會高度關注案件,投資人雖於108年1月25日提出投資申請,然至3月4日才備齊資料,投審會隨即於3月6日函請各權責機關審查,期間並於5月23日赴立法院專案報告,6月21日收齊各權責機關意見後,即安排於6月26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投審會依程序實質審查,並沒有拖延,也沒有奇襲式駁回。」
南海馬頓團隊強烈質疑,投審會分別就不同事項前後8次要求南海馬頓團隊說明或提供文件,該多達8次的要求中,卻完全不曾提及任何現在投審會駁回的理由。南海馬頓團隊針對該等駁回理由,在訴願書中已經提出充分的證據及確實說明,證明投審會的主觀「疑慮」完全沒有必要。南海馬頓團隊擔心,由於目前臺灣進入了政治選舉季節,很多選舉「疑慮」或許會轉變爲「國安疑慮」,因此纔會匆忙集合各種臆測和零碎片段,作出脫離法規及事實的判斷,以突襲方式駁回外資申請人。這種方式或許可以讓一人得利,卻由整個社會來承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