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續辦光電弊案聲押3會計人員 臺南地院今晚裁準羈押禁見

檢調持續擴大偵辦光電弊案,15日聲押3名廠商相關人員後,臺南地方法院16日晚間均裁準羈押禁見。(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偵辦力暘光電小二甲禁令解套弊案,已起訴前臺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等15名官商,全案正由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不過,檢方持續擴大偵辦光電弊案後,15日又以銀行法、詐欺等案由傳喚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等人訊問後,晚間除諭知郭再欽、張姓業者分別以30萬元、10萬元交保,還聲押3名相關會計人員後,臺南地院今天晚間均裁準羈押禁見。

法院指出,檢方聲押的陳姓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填制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罪及逃漏稅捐罪、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另2名蔡姓被告也涉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填制不實會計憑證罪、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登載不實罪、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及逃漏稅捐罪、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僞造私文書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銀行法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等罪,犯罪嫌疑均重大。

法院認爲,3人爲主僱關係,供述互有出入,且本案案情複雜尚待釐清,足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羈押原因。

2名蔡姓被告還具備在國外長期生活的經濟能力與條件,且他們所犯銀行法罪嫌並非輕罪,衡諸重罪具逃亡高度可能,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畏罪逃亡規避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法院強調,3名被告所爲難認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再參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以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防禦權受限制度等,認有羈押並命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