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留長髮考績丙等 今聲請釋憲
警政署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中央社)
北市一名男警因爲留長髮被記了多支申誡而考績丙等的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認爲「警察人員儀容規定」有違性別平等,今天到司法院聲請釋憲,訴請大法官宣告該規定無效。
葉繼元下午在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等團體陪同下,前往司法院遞交釋憲聲請書,由大法官書記處科長張怡聰代爲收下。
蓄留長髮的葉繼元,103、104年度被記多次申誡,考績被打丙等,葉男兩度打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以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訴請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理後均認爲,警政署爲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等,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着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這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判決葉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