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3藏人想居留臺灣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出爐

滯臺3藏人想居留臺灣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滯臺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等3人,2020年遭移民署以違反移民法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他們提告請求居留在臺灣,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認爲3人分持尼泊爾護照自由往返尼泊爾與我國,且未說明相關規定有何牴觸憲法,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裁定不受理。

嘎瑪賜萊等人主張,他們在2002年首次來臺,後來出境又陸續到臺灣,以可停留60天不可延期之弘法事由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效期至2015年5月11日,後來他們向移民署提交疑似無國籍人民之身分與居留資料檢視表,表示自己證照爲僞造,屬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他們申請居留許可,移民署函請前蒙藏委員會(2017年裁撤,業務由文化部、外交部與大陸委員會承接)確認他們藏族身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主張移民署依讓他們居留在臺灣,但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

3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主張,因擔心宗教迫害,才從尼泊爾離境,若其等被遣返尼泊爾,不但將無法繼續從事藏傳佛教活動,且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而存有遭受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之風險。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對無國籍者之保護不足,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人身自由、遷徙自由、生存權及宗教自由之違憲疑義。

憲法法庭認爲,聲請人等具有尼泊爾國籍,非屬無國籍之人,自無因身分不明而於執行遣送時,遭有關國家拒絕渠等入境或航空運輸業者拒絕搭載等情事,非不能強制渠等出國,且3人分持尼泊爾護照自由往返尼泊爾與我國間各多達63次、37次及5次,及歷次入境我國亦無聲稱有遭受尼泊爾迫害情況等事實,而認實難謂尼泊爾未提供其等相當之庇護,且未說明相關規定及終局判決有何違憲之處,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