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藏人爭取暫留臺灣 法院裁準
4名滯臺藏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權被否準,要求10日內出境,否則驅逐出境。4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逆轉裁準,4人得暫時居留。
這4名滯臺藏人其中3人持尼泊爾護照,1人持印度護照,2005年2015年以弘法或依親事由簽證入國,《入出國及移民法》2016年修正施行後,4人自首入境證照是僞造的,稱在尼泊爾、印度地區無國籍人民,申請居留許可,但移民署認爲不符規定否準。
4人提起行政訴訟爭居留權,並聲請停止執行,但北高行認爲要件不符,且避免其他類似個案羣起效尤,影響我國整體移民政策、簽證審覈及國境管理等公益,駁回停止執行聲請。
4人不服抗告,最高行認爲我國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保障無國籍人民居留及工作等權利,已成爲我國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北京政府對西藏地區的高壓統治屬實,《移民法》修法時,立法者已通盤評估滯臺藏人在國際上可能受到的人權待遇,應認已合致不遣返原則要件。
裁定指出,藏人處境爲國際社會所公知,無庸舉證,若將4人送回尼泊爾或印度,因他們無國籍,尼泊爾或印度政府不會施以公民保護,可能被遣送回西藏或其他地區,可能對其發生重大損害,故認定有暫時居留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