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遭徵礦石稅業者勝訴 花蓮縣財政受衝擊將提釋憲
花蓮開徵礦石特別稅引起爭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地方務局敗訴確定。(圖爲礦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王志偉攝)
花蓮縣府訂自治條例開徵礦石特別稅,每年徵收約9億元,是地方最大筆自有財源,有業者不服徵收稅額漲幅太大,提起行政訴訟,縣府近日被判敗訴確定,恐衝擊地方財政,地方稅務局也不滿,指司法權凌駕行政權及立法權,將依法提起再審,並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屬於地方特別稅,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每次課徵年限4年,屆滿仍繼續課徵者,須重訂自治條例;從2009年開徵後,費率逐年調高,至2016年調到每公噸70元,去年開徵期屆滿重行辦理,縣議會3讀通過,礦石稅每公噸維持70元,初估礦石稅收每年開徵約9.1億元。
不過,福安礦業公司認爲縣府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30%上限的規定,申請複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漲幅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在30%內的規定,屬無效,判決福安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再提上訴,近日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本案確定。
地方稅務局發出聲明強調,開徵礦石稅經議會三讀通過,再依法報請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在案,其中財政部曾於2017年邀集各專家學者召開「地方稅法通則座談會」,再次說明特別稅無30%的稅額調整限制。
地方稅務局指出,特別稅立法過程各中央監督機關均未表示有任何違法之處,符合法定程序,對於最高行部分法官審判時,未能尊重立法機關的決策,糾正北高行的錯誤判決,深表遺憾,無疑是「司法權凌駕行政權及立法權」,已收到判決書,將和律師團研究,依法提起再審,並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此外,如果未來所有礦業者及行政法院爰例,除將重創花蓮縣政府1年9億多元的礦石稅收,過去5年來已繳納礦石稅的業者,以1噸超徵60元計算業者要求退稅的話,每年退額即高達7億7千多萬元,5年即高達38.5億餘元。
縣府今年度已預算編列10.3億元礦石稅收,佔全年歲入241億元的4%,比重相當高。縣府主計處表示,預算已通過,且地方稅務局要提起再審,全案還未確定,目前不受影響,會密切注意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