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噸黃金、46億驚天大案!"國企老總"瘋狂收購 爲啥

(原標題:17噸黃金、46億驚天大案!"國企老總"瘋狂收購,竟是爲了…)

不到一年時間,幾名犯罪嫌疑人在藉着“國企”的名頭,收購了高達17噸黃金,號稱要開展“黃金加工業務

而實際上,這批黃金只是這起46億元驚天大案的“初始道具”,更深的產業鏈黑幕還在後面。

17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檢務微信公衆平臺“閔行檢察”披露了案件的詳情。

動輒籤億元黃金大單

“國企副總”竟是“工具人”?

據“閔行檢察”披露,這起驚天大案開始於2018年,涉及到高達十幾噸的黃金,上百噸電解銅

在2018年,犯罪嫌疑人周某遇到了一筆“大買賣”。

找上門來的是周某的表哥,說要替朋友侯某尋找“國企的資源”,希望藉助國企的招牌合作黃金加工成“合金電解銅”的業務。

周某之前曾在北京做生意,認識某國企負責人。經過接洽,這名負責人雖然覺得這項業務可以賺到錢,但是因爲與侯某並不相熟,所以希望周某具體負責這塊業務。

於是,在2019年2月,周某搖身一變,成爲了該公司的副總經理,專門負責黃金“加工”成“合金電解銅”的業務。

之後,公司動輒要和合作方簽訂高達幾千萬甚至上億的合同,但是作爲副總的周某,似乎並不用太過“操心”:因爲購買黃金的錢是侯某背後的團隊來解決,侯某找好上下游合作方後,周某只需要把公司公章交到侯某團伙的公司簽單即可。

面對鉅額訂單,自己可以當“甩手掌櫃”,周某本人不是沒有過懷疑。但看到上下游公司和侯某等人都沒有提出過疑問,爲了避免把問題擺到明面“弄黃”業務,周某自己選擇掩耳盜鈴的做法——“自己只要把紙面憑證做齊全應該就可以了。”

狂購十幾噸黃金背後

藏着一條驚天產業鏈!

對於周某的“代言”,組織上下游企業簽約運作的侯某自然會給出“報酬”:他承諾開完發票後,將給周某23萬元好處費。

周某最終接受了這個業務模式,開啓了“狂購”黃金之路。

檢察機關披露,在侯某及背後團伙的組織介紹下,周某利用該公司國企的身份,先後向上遊企業購買黃金近15噸(價稅合計42億餘元)及電解銅約133噸。

而在這番“買買買”背後,是一條完整的產業鏈:

首先,周某等人採用票貨分離的方式取得了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黃金只是幌子,實際上會被提前轉賣或回收。

之後,再通過虛構委託加工合同、出入庫單的方式,製造出黃金和電解銅經“加工”成爲“合金電解銅”的假象

最後,爲下游十餘家企業開出品名爲“合金電解銅”的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統計價稅合計達42億餘元,僅稅額就高達5億餘元。而雙方其實並無真實業務和交易,也就是說,這些發票都是虛開的。

這還不算完,這些發票還會在市場上被繼續“洗票”。

具體來說,下游企業拿到這些被虛開的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會進行再次“洗票”,被虛開爲品名“電解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被更下游的幾十家企業購買、認證。

不到一年時間

涉嫌虛開46億鉅額發票

周某的副總之旅只持續了四個月,到了2019年6月,他已經經手了數十億元合同,因爲擔心出事,選擇了辭職回老家

但是這個產業鏈還在繼續運轉。

到了2019年12月,經黃某介紹,身爲公司法律顧問謝某,延續了周某時期的操作手段,繼續以公司名義採購了近2噸黃金,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價稅合計4億餘元。

也就是說,在不到一年時間內,這家公司涉嫌累計虛開發票46億元。

如此大的金額,最終會體現爲稅務異常數據,成爲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

2020年6月,閔行區經偵支隊結合稅務異常數據和樓宇排查後發現,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間,位於該區的某國企公司主營業務由糧食購銷新增爲銷售“電解銅”、“合金電解銅”等金屬產品,累計銷售金額40億餘元,而且購銷、委託加工業務均在外地,真實性無法覈實,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嫌疑。

閔行公安分局對該公司立案偵查,由此案發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周某、謝某、黃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提醒,合法經營是每個企業的基本準則。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爲達到套現或少繳稅等目的,在無真實業務、交易情況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等均屬於違法犯罪行爲。法律將嚴懲侵蝕國家稅收的“碩鼠”,經營者也應杜絕僥倖心理,誠信經營。

這批黃金值多少錢

在本案中,周某等三人陸續購買的這17噸黃金,大概值多少錢?

覆盤K線可以發現,倫敦金(人民幣/克)在2019年的最低點出現在當年4月,爲273.68元/克,之後價格一路上揚。

假設以270元人民幣/克的平均價來粗略計算,這17噸黃金當時的市場價值,可以達到45.9億元人民幣。

如果這17噸黃金一直持有,按2020年8月的最高點464.81元/克計算,其價值將達到79.02億元人民幣。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刑法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作出了明確規制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爲他人虛開、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爲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部分內容綜合自“閔行檢察”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