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寶安一黑社會性質組織23人被判刑
12月21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被告人蕭派森等23人涉黑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及開設賭場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首犯蕭派森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緩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全案判處罰金69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蕭厚明(已死亡)糾集大量社會閒散人員,在深圳市寶安區鬆崗一帶建立起以其本人爲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蕭派森及賴才興、文志軒(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蔘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蕭派森因與文志軒存在矛盾,於2005年8月2日指使被告人陳龍金等人持槍刺殺文志軒未遂,卻致使被害人謝某當場死亡。隨後,蕭派森帶領手下骨幹成員脫離蕭厚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立門戶,逐步建立起以其爲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衆多、勢力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審理認爲,蕭派森作爲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組織、指揮、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爲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各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