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娥:越共放棄政權、官員財產公開?我一一求證了關於越南的網絡傳言

(原標題:潘金娥:越共放棄政權官員財產公開?我一一求證了關於越南網絡傳言

一段時間以來,微信、微博等各種自媒體上反覆轉發“越南共產黨放棄政權”“越南土地私有化”“越南取消戶籍制度”“越南要舉行全國普選”“越南廢除公務員終身制”“越南實行幹部財產公開”等帖子

在這些信息中,有些是新近傳出的;有些則是多年前已經傳過,但隔一段時間又“穿上新裝”改頭換面再次拋出來。這些帖子看起來都很扎人眼球,有點“刺激神經”,似乎含沙射影地“想表達點什麼”,因此傳播很廣,達到了牽動輿論神經的效果。

爲了給關心這些問題的讀者做準確的解答,筆者就上述問題向越南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範教授、越南社會科學院中國研究所副所長阮女士以及越共中央黨校新聞宣傳學院哲學系主任阮博士等幾位越南專家學者進行了求證,諳習內情。根據他們的解答,同時結合查閱有關越南《憲法》《土地法》《幹部公務員法》等法律文件,本文將有關上述問題的情況綜合整理如下。

一、所謂“越共主動放棄政權”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上面提到的幾位越南專家一致表示:這完全是一個捏造的謊言!越南從未有過這樣的討論,也不可能有這種情況發生。

20世紀80年代初,人數不多的越南民主黨、社會黨等幾個黨派宣佈自願解散。至今,越南國內只有一個合法政黨,即越南共產黨。越南憲法(2013年版)第一章第四條第一款中有明確規定:越南共產黨是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1]

2020年2月3日,越南共產黨舉行建黨90週年紀念大會,圖爲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阮富仲在紀念大會上發表講話。(圖/新華社)

當前,越南積極推進政治系統革新,重視發揮黨內民主和社會民主,革新黨的領導方式,目標是建成越南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權國家。

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方式是:由黨提出路線方針,通過國家機關和各單位中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從而發揮黨領導國家的作用,與此同時通過國會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化,由政府和國家機關按照法律來管理國家,從而實現黨領導、國家管理、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架構,即越南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權國家。

越南政治系統內有立法、司法、執法的分工、合作和相互監督,但都在越南共產黨的統一領導下。越共總書記阮富仲和其他國家領導人在很多場合都強調過:越南不搞多黨制!不搞多元化![2] 尤其是越共十二大以來,阮富仲特別強調國家各個部門都要在黨的統一領導下。

2016年10月,越共十二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加強建設和整頓黨,預防和打擊思想政治、道德生活作風蛻化以及黨內“自我演變”“自我轉化”等現象的決議》,明確要求加強黨的領導和黨內團結、統一,尤其是加強黨中央、政治局、書記處以及各級黨委、常委的團結和統一,主動防止並挫敗敵對勢力、反動分子和政治異見分子破壞越南社會主義制度和共產黨的領導的陰謀。

海外,一些在1975年越南南方解放前逃到海外的越南共和國的舊勢力,在西方國家成立了一些以顛覆越共政權爲目標的團體,自稱“越南某某黨”。如在美國加州的原南方僞政權“越南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不承認其合法性。2018年,越南宣佈“越新黨”“越南臨時國家政府”等海外反越共組織爲恐怖主義組織,對他們的各種顛覆活動加以打擊,宣判了兩起這些組織在背後指使的恐怖主義案件。

由此可見,所謂“越共主動放棄政權”完全子虛烏有。

越南真的是國窮民富?越南小城市,老百姓的房產動輒幾百萬人民幣(來源:~)

二、所謂越南實行“土地私有化”的問題

越南現行《土地法》爲越南國會2018年11月通過的對2013年頒佈的《土地法》的修訂案,自2019年1月1日生效。根據該法第四條規定:土地歸全民所有,由國家代表所有者並進行統一管理;國家根據本法授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越南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只有一種,即全民所有或國家所有。該法規定,由國家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給土地使用者。

該法還明確規定了土地的使用原則、使用目的和各類土地的使用期限;規定土地的使用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和規定用途;土地分類爲三類:農用地、非農用地和其他未分類土地;各類土地的用途及其使用期限由國家規定,其中農業用地不超過50年,外資企業生產用地最長不超過70年,外國機構辦事處租用的土地期限不超過99年,各種類型的土地租用期滿後都可再續約。

該法對土地徵用和管理權限也做了詳細規定,有些類型的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按市場價格給予補償,有些情況則不給予補償,不補償的情況主要包括用於國防安全和國家公共事業、使用權到期或者長期不使用的土地等。本法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價格由各省市決定,在每五年的1月1日公佈一次。

在現實中,越南有兩種土地使用權證,即老百姓所稱的“紅本”和“藍本”。其中,紅本爲長期使用權證,沒有規定使用權的年限;藍本則是有明確具體年限的使用權證。由於紅本土地擁有無限期的使用權,往往被當成私有土地,這也是被誤解爲土地私有化的主要來源。對於這類土地,國家或者企業徵用時,補償價格需要跟權證所有者協商。現實中比較難以處理,也經常出現一些糾紛。

越南的土地使用權證(資料圖/越南媒體)

三、所謂“越南取消戶籍制度”的問題

近期網上經常傳出所謂“越南取消戶籍制度”,消除城鄉差別,“走到中國前面去了”的帖子,這是對越南有關情況的誤解或者是故意誤導。實際情況是,越南取消的是“戶口簿”而不是戶籍制度,更談不上取消城鄉差別。

越南關於戶口問題的討論源於2013年政府頒佈的《2013~2020年關於居民管理的基礎數據、公民身份證行政手續簡化提案》,計劃將越南公民持有的人民證和戶口簿合二爲一而爲身份證,同時在2020年12月之前讓所有公民都獲得一個身份證號碼(此前只有1800萬人擁有身份證)。這是越南推出的一項行政改革制度,在簡化手續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加強對居民按居住地進行管理。

2017年3月,越南政府要求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關於居民信息的國家基礎數據項目建設,其目的是適應國家對居民信息進行電子化統一管理的發展趨勢,同時也方便居民出行辦事。

爲了配合國家數據庫建設,公安部要求居民提供15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出生地、籍貫、民族、宗教信仰、國籍、婚姻狀況、常住地址、目前居住地址、血型、配偶與父母姓名及其身份證號、戶主身份信息及其與本人的關係、死亡或失蹤日期等。

計劃在2020年建成數據庫後,公民不再需要攜帶或出示各種紙質版的證明文件,只需要攜帶身份證明或關於身份證明的記名編號即可,需要身份證明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國家數據庫的檢索瞭解居民身份信息,戶口簿也因此將被廢除。

2020年4月,越南國會討論了《居住法》(修訂案),其中涉及關於居民有權自由選擇居住地的條款,但並沒有取消戶口或戶籍制度。在同年8月10日召開的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上,2021年1月能否正式取消紙質戶口簿的問題引起討論。有意見認爲,在各部門還未做好網絡數據庫準備的條件下,貿然取消紙質戶口簿和暫住證,將有可能影響相關機構的工作並給居民造成不便。因此,法律委員會主任建議延期啓動。

“戶口簿取消之後,越南公民在辦理孩子上學、不動產登記、車輛登記、醫療、護照、就業、糧食分配等方面將不再受地域歧視”的網絡傳言是有違事實的。實際上,越南居民在國內購買房產或就業等早已經不受地域限制,也早就不存在糧食分配限制的問題,但孩子上學、不動產登記、醫療等方面還受居民居住地信息的限制,與是否取消戶口簿無關。越南社科院中國研究所副所長阮女士認爲,越南的做法與中國沒有實質性區別。

四、所謂“越南舉行全國普選”的問題

2020年5月初,網絡上又在熱議各種有關越南政治民主化的傳言。其中,最扎人眼球的一條是所謂“越南要實行全國大普選”。

經過查找,這則消息很可能來源於一個所謂“越南國會”的假冒網站(https://www.quochoivn.org/)。這個網站的首頁刊登了大標題《自由民主總選舉——2021年5月16日》,其下有一封署名“越南國會”的公開信——《致海內外越南同胞的一封信》,號召越南海內外同胞通過網絡方式進行地方代表選舉,並在2021年5月16日舉行全國大選,通過所謂的《2021年憲章》。

筆者就此網站上的消息向越南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範教授與越共中央黨校新聞宣傳學院的阮教授進行了求證。兩人都告知:這是假冒網站、假消息!基本可以斷定是越南海外反共組織的誤導性宣傳。

兩位教授介紹,每次越南共產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越南共和國”等海外反共組織和敵對勢力都會通過網絡和各種途徑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搞顛覆活動。近幾年來,通過網絡進行的破壞活動很猖狂,2019年,越南通過《網絡安全法》,對各種破壞行爲進行打擊,對違法行爲人進行抓捕和判刑。真正的越南國會官方網站地址是:http://quochoi.vn/。

關於越南的選舉問題,自1992年起,越南已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國會代表和地方議會代表直選,一般在同一天分別進行。在正式投票選舉前,越南祖國陣線組織候選人在其居住社區與選民見面、瞭解選民的訴求並宣講自己的主張和工作計劃等。

目前,越南國會代表、黨代會的代表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在10%~30%之間,也就是說,候選人名單應比實際需要選舉的代表名額至少多出10%,最多不超過30%。因此,有10%~30%的候選人將被淘汰。

越南國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一般在5月和11月舉行,每次大約持續一個月時間。國會代表可以在會上對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大項目進行廣泛討論;越南國會設有代表們對政府官員進行質詢並進行全國電視直播的環節,這被認爲是越南政治民主化公開化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關於越共黨內的直接選舉問題,自2011年越共十一大之前就開始在一些縣級以下單位進行了試點,目前不少縣級以下單位已經鋪開,包括中部的河靜省和與廣西接壤的廣寧省已經完成全部縣委書記直選,但省部級的直選一直難以推動。

2019年,越共政治局頒佈了第35號指示,要求條件成熟的地方開展黨委書記直選工作,如果條件不成熟也不必強求。據此,在2020年以來正在進行中的各省級以下地方黨代表大會的選舉中,有一些省份向中央提出直選省委書記,其中,曾經由越共中央組織部部長範明正擔任省委書記的廣寧省的報告已得到中央批准,其他包括中部城市峴港和廣南省則未被批准。

可見,越南對於黨內直接選舉持開放態度,但對於省委書記實行直選一事,越共中央還保持較爲謹慎的態度。如果省委書記全部實行了直選,那麼黨中央總書記是否在未來也可以實現直選?或者進行實質性的差額選舉?這將是擺在越共面前的問題。

五、所謂“越南取消公務員終身制”的問題

對於“越南取消公務員終身制”的網絡傳言,首先要弄清楚的問題是,“公務員的概念是什麼”。這類帖子明顯是故意混淆概念。

在越南,與幹部公務員相關的法律有三部,即2008年頒佈的《幹部公職法》、2010年頒佈的《員職法》以及2019年11月25日越南國會頒佈並於202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幹部公職法〉和〈員職法〉的一些條款的修改補充法》,其中第三部法律是前兩部法律的補充修訂案。

根據《幹部公職法》第四條對幹部、公職的定義的第一款規定:幹部指經選舉和審批,按照任期制任命爲越南共產黨、國家和政治—社會組織的中央、省(直轄市)、縣(郡、縣級市)各級機關中的某個崗位職務的越南公民,他們被納入編制並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

第二款規定:公職指在越南共產黨、國家、政治—社會組織的中央、省、縣各級機關單位中,被選拔和任命爲一定的行政職級、崗位、職務的越南公民;人民軍隊機關單位中的非軍官、專業技術軍人、國防職工;公安機關單位中的非警官、專業技術警員、公安職工;在越南共產黨、國家、政治-社會組織等公立事業單位的領導、管理機構中擔任一定的行政職級、職位和職務的越南公民,他們納入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對於在公立事業單位的領導、管理機構中的公職,其工資按照法律規定從公立事業單位工資資金中支付。

2019年11月25日頒佈的修訂案對《幹部公職法》第一條第二款進行了修改,公職指就職于越南共產黨、國家與社會—政治組織的中央、省和縣各級機關單位的越南公民,就職於人民軍隊機關單位的非軍官、專業技術軍人、國防職工,就職於人民公安機關單位的非警官、專業技術警員、公安職工,他們經過選拔被聘用爲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行政職級、職務、職稱,納入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

可見,修改後的《幹部公職法》把公立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從幹部公務員中剔除,而將他們歸爲“員職”。實際上,這是越南裁減公務員數量的措施之一。

資料圖來源:越南媒體

根據《員職法》的定義,“員職指依照法律、根據工作崗位招聘、按合同制在公共事業單位工作並從公立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中領取工資的越南公民”。按中國的表述,就是事業單位編制人員,而且是非國家財政支付工資的事業編人員。

除了幹部和公職兩個類別外,越南《幹部公職法》還將縣級以下的“鄉鎮級幹部和公職”單列爲一類,他們是指服務於鄉鎮級的黨委、人民議會、政府和社會-政治組織等機構的越南公民,被納入編制並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其中幹部實行任期制。

《員職法》第五十八條關於員職與幹部和公職的轉換,明確規定在什麼條件下,員職和公職身份可以相互轉換,其中第一款規定員職和幹部公職的轉換包括以下情況:

a)選拔公職必須按照《幹部公職法》進行,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滿5年的員職就可轉爲公職,且不用經過考試;

b)員職被安排到法律規定的公職崗位工作時,在接受和任命的同時就等同於被選用爲公職;

c)員職被任命到公立事業單位的領導管理崗位工作時,如果法律規定該崗位爲公職,那麼就按公職的崗位進行任命,並享受公職待遇,同時保留原員職的職稱並可依法從事該職業的工作;

d)幹部和公職如果能夠滿足本法所規定的條件,可轉爲員職;

e)公立事業單位機關中的公職在任期滿後,如果未獲得連任但仍繼續留在原事業單位工作的,即轉爲員職並安排相關崗位的工作。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幹部公職按任期制執行,但沒有任期限制,達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滿一個任期將按規定晉升、轉崗或者保留原職,不能任意終止,除非有違反本法中所規定的公職禁止條款,或是連續兩年考覈未達標者。

關於考覈問題,《幹部公職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根據考覈結果,對公職的評價有四種:一是出色完成任務,二是完成任務良好,三是完成任務,四是未完成任務。如果連續兩年考覈評價爲“未完成任務”,職能機關將令其停職,對於連續兩年未能完成任務的領導幹部,職能機關將安排其到別的領導崗位或者不再任命連任;對於三年考覈中有兩年未能完成任務的領導幹部,將安排其到要求更低的崗位工作。

《幹部公職法》第七十九條有關於公職人員的紀律處分的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根據其違法的程度和性質,將處以以下幾種紀律處分級別:一是譴責,二是警告,三是降薪,四是革職,五是勒令辭職。

根據越南社會科學翰林院中國研究所副所長阮女士的解釋,其任職的國家社會科學院屬於公立事業機關單位,正式編制中既有幹部公職,也有員職。員職是指非領導崗位的一般科研人員,擔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處級以上幹部者則爲公職。

其中,員職工作年限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聘期到期後一般都續簽,除非犯了嚴重錯誤;而幹部公職則按照領導幹部任期制執行;當幹部公職退出領導崗位後,如果還不到退休年齡而繼續保留在原單位工作的,則轉爲員職。比如,有教授職稱的所長,到六十歲就要退出領導崗位,但教授職務可以任職到七十歲,因此所長到了六十歲將不再是公職,而轉爲員職繼續留在所裡工作,同時享受教授待遇。

越南社科院無論是公職還是員職,都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其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學者除了享有技術職務工資以外,還根據行政級別獲得額外領導崗位津貼。

由此可見,越南並不存在“越南取消公務員終身制”一說,而只是對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進行了改革,目的是減少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數量,從而實現所謂“小政府大社會”的行政改革目標。

六、所謂越南實行“官員財產公開”的問題

所謂“官員財產公開”,其準確的表述應是越南實行“幹部公職財務收入申報制度”。

實際上,2010年越南就建立了幹部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但基本沒有實行。根據反腐敗形勢要求,2012年11月通過的《反腐敗法》(修正案)增加了領導幹部個人財產申報的內容。據此,越南的領導幹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將個人財產申報清單在本人所在機關、組織或單位進行公佈,而國會代表及地方各級人民議會代表候選人的個人財產申報清單也需在選民代表會議上公佈。該法從2013年1月開始實施。

2018年,越南國會再次修訂了《反腐敗法》(修訂案),並從2019年7月開始實施。新版《反腐敗法》(修訂案)對原有的條款進行了補充修改,要求更爲嚴格,內容更爲具體。

主要內容有:

一是擴大了財產和收入申報的對象。舊版只籠統規定“幹部公職”需進行財產和收入申報,新版《反腐敗法》擴大了申報對象範圍並加以細化,要求申報的對象有:幹部公職、人民公安警官、人民軍隊軍官即職業軍人、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副處級以上幹部、企業國有資產代表、國會代表候選人和人民委員會代表候選人等。

二是增加了財產和收入申報的種類。除了房產、土地和價值5000萬越盾(約合人民幣1.5萬元)以上的貴重金屬、現金、有價證券以及海外資產,新法要求申報內容還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築附着物等資產。此外,申報人若年內有財產和收入變動的,也要補充申報。

三是對財產申報的時間和方式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首次申報,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年度申報,並且要公示申報表。

四是要對發生腐敗的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新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腐敗案件負直接責任;副職領導對其分管領域發生的腐敗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五是對腐敗行爲人的懲罰做出具體規定。其中最爲突出的是,新版反腐敗法規定,腐敗行爲人無論擔任何種職務,無論是否已退休、辭職和調動到其他崗位工作,都必須依法嚴格進行責任追查。據此,2019年以來,越南對已退休的越南投資計劃部部長、原胡志明市市委書記、河內市委書記等多位高級官員進行了追責,因其在擔任原領導崗位期間工作失職而受到處分。其中,原投資計劃部部長已退休,但仍被剝奪部長級待遇。

至於財產公示的實際執行情況,據越南專家介紹,越南的做法與中國沒有區別。也就是說,每年年底考覈時,副處級以上幹部公務員都要在單位的考覈會議上公開報告本年度個人財產收入情況並留檔,但並不需要向社會公開。

七、關於越南成立獨立工會的問題

關於越南成立獨立工會的消息,源於越南已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協議》(CPTPP)。

該協議是《跨太平洋協議》(TPP)在美國宣佈退出後的改進版本,它最初以美國主導的高級多邊自由貿易安排爲標準,其核心內容不僅涉及經濟範疇,而且還對成員國的行政制度提出要求,其中包括企業成立獨立工會、國有企業透明度條款等。雖然美國已退出TPP,但CPTPP的核心內容基本沒有改變。因此,越南作爲一個成員國,應執行其中的條款。

由於該協議給了越南一定的過渡期,因此目前越南的企業依然執行原有的工會制度,即工會在共產黨的領導下。越南共產黨相信,未來將通過管理制度的改革而保留越南工會的特色,不會完全效仿西方工會制度。實際上,越南共產黨明確要求在各大企業中成立黨組織,其中包括外資企業。可以預見,關於成立獨立工會的問題將是越南共產黨和西方民主化人士在今後博弈的一個方面。

綜上所述,網上關於越南所謂政治民主化相關話題的傳言,大多是錯誤信息或虛假謠言。有些是斷章取義,有些是望文生義,有些是故意虛虛實實夾雜在一起,混淆視聽,以達到影響輿情甚至含沙射影地否定中國改革進程的目的。我們要想了解越南的情況,需要從其官方媒體、官方網站與法律文件中去查找相關信息,而不能聽信網絡傳言。

(原稿載於《世界社會主義研究》2020年第8期。)

註釋:

[1]許寶友主編:《世界主要政黨規章制度文獻——越南、老撾、朝鮮、古巴》,中央編譯出版社2016年版,第4頁。

[2]《越共強調不搞多黨制》,http://news.sina.com.cn/w/2011-01-12/0201218009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