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警校同學戴綠帽 9年發生關係逾180次 小王判賠45萬元
一名張姓員警與妻子結婚16年,沒想到妻子竟與警校同窗盧男外遇長達9年多,發生關係達180餘次。基隆地方法院認定盧男侵害張男配偶權,須賠45萬元。(徐佑升攝)
一名張姓員警與妻子結婚16年,沒想到妻子外遇長達9年多,對象竟是自己警校同窗盧男。因在一次同學會後獲得聯繫方式,兩人持續一直暗通款曲,交往期間出軌發生關係達180餘次,張男認爲盧男侵害配偶權,求償2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認定盧男侵害張男配偶權,須賠45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妻子2008年結婚,育有2子,2023年時經由子女告知,竟發現他的警校同窗好友盧男,於2011年警校同學會聚餐時,結識他妻子並取得聯繫方式,明知婚姻關係存續,仍自2014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期間,有逾越一般社交程度之男女交往關係,持續長達9年又1個月。
判決書表示,於該期間盧男與張妻常透過即時通訊應用軟體「Skype」互訴情意,盧男每個月與張妻私會,多在住所或旅館、旅店等爲性交等親密肢體接觸行爲,還會於性行爲時以手機拍攝錄影留念。
張妻表示每年與盧男有性交行爲約20次,交往期間性交行爲及親密肢體交流共180餘次,盧男也曾要求她和張男離婚。張男則指控盧男侵害配偶關係,使他精神痛苦不已,並請求慰撫金200萬元。
盧男坦承上述期間確實有與張妻發生性行爲及交往。但盧男抗辯表示,自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公佈後,實務上已有判決認爲憲法保護「個人之性自主權」更優於保護婚姻及家庭制度,而個人不因結婚而喪失其「性自主權」,並認爲配偶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性交,並不構成侵害「配偶權」,故不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定,盧男與張妻的行爲,已對張男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造成嚴重的侵害,盧男至今仍未對張男有隻字片語道歉,沒有悔意,違背善良風俗,已侵害張男配偶權,判盧男要賠償張男45萬元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