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參加搶險突擊死亡不被認定工傷,家屬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男子參加特大暴雨搶險突擊死亡,卻不被認定爲工傷。妻子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7月8日,最高檢舉行“行政檢察與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國建設”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檢護民生”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張某訴河南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檢察監督案》入選。

案情介紹,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見的特大暴雨災害,該市某局機關服務中心職工楊某報名參加搶險突擊隊。7月25日早上,楊某參加搶運救災物資,直到14時30分左右返回單位待命。半小時後,楊某在辦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診斷爲腦幹出血。7月30日11時20分,楊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佈臨牀死亡。

2021年8月20日,楊某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某市人社局”)認爲,楊某不符合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條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楊某的妻子張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爲。某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認爲,病歷中缺乏楊某在搶救48小時內出現腦死亡臨牀判斷標準的意見,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楊某在搶救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申請再審被駁回,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最高檢表示,某市檢察院經聽取當事人意見、走訪楊某的主治醫生及醫院病案科工作人員等,查明楊某住院期間共形成332頁病歷資料,醫院病案科當時向楊某所在單位提供了病歷首頁、手術記錄、死亡記錄等132頁病歷資料用於工傷認定,剩餘的200頁病歷資料未提供。

檢察機關依職權調取剩餘的200頁病歷資料,初步判斷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的臨牀表現基本符合腦死亡的先決條件和臨牀判定標準。鑑於腦死亡結論性醫學診斷具有較高專業性,爲準確認定楊某腦死亡的時間,某市檢察院委託該院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檢察技術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選聘5名資深神經醫學專家,對楊某全部住院病歷資料進行專門審查,並形成會診意見,一致認爲:楊某因腦幹出血破入腦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時22分至宣佈臨牀死亡,臨牀表現爲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爲3分)、腦幹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符合腦死亡的先決條件和臨牀判定標準;雖然楊某屍體不復存在,已不具備確認實驗及司法鑑定條件,但綜合分析病歷資料,並結合主治醫生建議楊某家屬捐獻楊某肝臟的事實,可以得出“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的診斷結論。

在此基礎上,該院檢察技術部門對專家會診意見進行鑑別和判斷,出具技術審查意見認爲:楊某2021年7月25日16時30分入院,後經兩次開顱手術,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時30分,楊某病程記錄記載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臨牀診斷爲腦幹出血、腦疝、腦幹功能衰竭,根據病歷資料分析,可以判定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

某市檢察院認爲,楊某在入院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採用腦死亡標準認定楊某死亡時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楊某符合視同工傷條件,遂向某市中級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

2023年10月,某市中級法院裁定再審本案。2024年3月5日,某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爲,楊某在抗洪救災過程中因天氣炎熱、勞累過度而突發疾病,入院搶救48小時以內腦死亡已經出現,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條件,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2024年4月7日,某市人社局根據再審判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最高檢表示,《工傷保險條例》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擴大了職工權益保障範圍。死亡時間認定是判定職工是否符合視同工傷條件的重要依據。腦死亡結論性醫學診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對於科學性、準確性存疑的技術性證據,行政檢察部門應注重加強與技術部門的協作配合,委託“專業的人”協助做好“專業的事”,爲精準監督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

本案中,檢察機關注重發揮專業人才作用,對案件涉及的腦死亡這一專門性問題作出客觀、科學、準確的鑑別和判斷,認定楊某腦死亡發生在入院搶救48小時以內,監督人民法院啓動再審程序,糾正錯誤,有效維護楊某親屬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