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借通霄鎮長案 砍了高虹案停職期的半薪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遭臺北地院一審判決有罪,內政部除了將高虹安停職,同時也宣佈高虹安停職期間將不發給半薪。內政部解釋,這是基於人事行政總處於民國106年的公文規定,當年人事行政總處因苗栗通霄鎮長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對是否給予半薪問題通函各地方政府說明。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也就是縣市長是由內政部裁量。
106年2月17日,時任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遭控以家族經營的營造公司向其他業者借牌投標鎮公所11件公共工程採購案,涉嫌圖利相關業者,遭苗栗地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列等案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苗栗縣政府依法予以停職,由鎮公所主秘呂廷泓代理鎮長職務。
當時針對徐永煌在停職期間是否給予半薪的問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同年6月發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參照俸給法第21條規定意旨及銓敘部意見,並基於自治監督、管轄權一致及利害關係人迴避等考量,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宜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裁量得否發給半俸。
換言之,直轄市長由行政院裁量、縣(市)長由內政部裁量、鄉(鎮、市)長由縣政府裁量,爲此,人事行政總處解釋,徐永煌案應由苗栗縣政府「審酌該鎮長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其涉違法失職程度等,爲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
不過,這次內政部表示,決定不核給半數俸額,考量高虹安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爲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的決心。或許這纔是內政部考量高虹安案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