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湖口鄉代會副主席巫光生「替別人賄選」 當選無效確定

新竹地檢署依涉嫌替他人賄選爲由對湖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巫光生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檢方敗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巫當選無效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竹縣湖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巫光生去年8月替無黨籍湖口鄉長候選人鄭士榤以3萬元對價現金綁樁,新竹地檢署依涉嫌賄選爲由提當選無效之訴,新竹地院認爲巫「替其他候選人」而非爲自己賄選,賄選行爲對於自己的選舉結果並無任何影響,駁回當選無效之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廢棄原判決,改判巫當選無效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巫光生爲湖口鄉第22屆鄉民代表第一選區登記2號的候選人,去年8月競選期間,爲協助鄉長候選人鄭士樑順利當選,與妻子和湖口鄉公所前範姓機要、劉姓禮儀百貨負責人及鄭本人,將3萬元裝在信封內,分別交給時任鄉民代表、村長與這些人的家屬共20人「綁樁」、「固樁」,尋求支持。

新竹地檢署兵分五路執行搜索,同步傳喚、通知巫光生等人到案,巫等人坦承犯行,且自願提出賄選款項,檢方去年10月中偵查終結並起訴巫、鄭、劉等人,新竹縣選委會12月公告地方公職人員當選名單,巫光生順利連任新竹縣湖口鄉民代表,新竹地檢署依涉嫌賄選爲由,向新竹地院提請當選無效之訴。

竹院認爲巫光生是爲其他候選人賄選而不是替自己,賄選行爲對自己的選舉結果沒有任何影響,也沒以賄選方式妨害鄉民代表選舉的投票公正性,駁回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不服而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爲選罷法第26條第3款、第29條第1項第2款將「曾犯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被判刑確定」規定爲登記候選人的消極資格,明白揭示「無投票行賄行爲」是民主制度對候選人基本要求之一;爲避免候選人間相互拉擡、結盟,爲他人賄選仍可當選的情形發生,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合目的性的論理解釋,應不限於爲自己買票賄選的當選人才適用。

高院指出,而巫光生在競選期間爲讓鄭士榤能順利當選,與鄭共謀交付賄賂給陳姓男子等人,竹院刑事判決判巫1年8月,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3年確定,巫也未到庭爭執犯行。因此,檢察官訴請宣告巫光生當選爲湖口鄉第1選舉區第22屆鄉民代表當選無效有理。本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