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技工幫開警車保養卻撞傷女騎士 北市警不用賠529萬確定
宇升汽車公司李姓技工幫忙開警車回公司保養,途中闖紅燈將陳姓女機車騎士撞成重傷,陳女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認爲警車應由警察或警察機關人員駕駛,臺北市警察局有監督管理之責,卻任由他人開車,判市警局、李及汽車公司賠償578萬餘元。市警局等上訴,北院合議庭改判賠529萬元且市警局不用賠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北院第二審指出,陳女是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請求市警局與李連帶負責,並不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因此市警局是否應負責,只要審酌「與李是否具備選任、指揮、監督關係」要件,更何況車輛實際上不是由市警局利用管理,也不是由市警局與宇升汽車籤採購契約、交付李駕駛。
2019年10月5日上午,李赴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開回故障的警用巡邏車回公司維修保養,行經濱江街闖紅燈撞上陳女,陳女顱內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左眼神經損傷、骨盆骨折,住院約半年,無法獨力行走。
陳女認爲李、汽車公司、市警局都有責任,提告求償醫藥費、看護費、輔具、精神慰撫金等,扣除強制險理賠金、李已給付的15萬元等,共請求586萬餘元。
李對犯罪經過沒意見,僅爭執金額;汽車公司認爲已盡監督義務;市警局則抗辯,只是警車所有權人,並非李的僱用人,希望駁回陳女請求。北院一審認爲汽車公司是李的僱用人,未舉證已盡監督義務,應與李負賠償責任;另外,依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警用公務車輛應由警察或警察機關駕駛人員駕駛。
一審指市警局應指派「自己人」開警車到保養廠,卻任由非警察機關相關人員的李駕車,應負監督管理之責,有賠償責任,判被告應賠償578萬餘元。市警局等不服,提上訴。
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宇升汽車與李應連帶賠償634萬餘元,扣除陳女領得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李賠付的金錢後,她可以在請求529萬餘元。合議庭指市警局與李無選任、指揮、監督關係,因此廢棄原判決,警方不用賠償;判決結果與一審有重大落差,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判上訴駁回。
刑事部分,北院2020年8月依過失傷害罪判李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定讞。
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審「假設」若永明派出所人員未妥善合法管理利用公物,也應由臺北市警北投分局負責,而不是叫市警局負責,判市警局不用賠償,最高法院認同此見解。記者王宏舜/攝影